採購契約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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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要項.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88)工程企字8807106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工程企字第09100481240號令修正. 壹、總則. (訂定依據及目的).
採購契約要項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88)工程企字8807106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工程企字第09100481240號令修正
壹、總則
(訂定依據及目的)
一、本要項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以作為機關訂定各類採購契約之參考。
本要項內容,機關得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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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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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要項. 四十九、 (不可抗力原因). 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 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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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得載明之事項) 二、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後載明於契約: (一)機關及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機關及廠商聯絡人之姓名及職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