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採購契約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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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得載明之事項) 二、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後載明於契約: (一)機關及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機關及廠商聯絡人之姓名及職稱。

( ... 目前線上:485人,瀏覽人次:61074712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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