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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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進口品可能引響不大,因為這法規是參考歐盟、美國及東協等國際化粧品標示管理規定訂之。
但是台製的化妝品就不同了,大部分的廠商在做成分排列並不會由高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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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31Fri201921:57
新~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
本周衛福部一連公告好幾個法規,我先挑幾個重要的跟大家說明
訂定「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這條很重要呀!!基本上應該很多業者都需要改了
此新法有緩衝兩年時間讓業者準備(很快,轉眼間時間快到了)
先來看看看母法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_第7條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九、批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其中要特別留意五、七、九喔,這跟舊法不同
五→全成分要由高到低排列
七→製造業者定義→(包括國內自行製造或委託製造者,但不包括受託製造者),也就是說,以後可以不用標示出代工廠喔。
這麼做的目的在於,一旦產品有問題,主管機關可以找到產品的負責人即可,而並非找代工廠。
九→ 批號,之前並沒有強制所有產品都又上批號,現在需要囉,這也要留意。
產品上都需要詳細記載上面資訊喔
根據不同的資訊,再衍伸出"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如下),這很重要喔,不是有標示就好,還要標正確喔!!
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
一、本規定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標示事項(就是上面我列出的)明顯標示。
但具外包裝及容器者,除於外包裝明顯處標示中文品名外,容器應至少標示中文或外文品名。
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應標示之事項,其字體大小規格如下:(一)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大於800g或800mL者,其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2.0mm。
(二)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小於(含)800g或800mL大於300g或300mL者,其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1.6mm。
(三)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小於(含)300g或300mL者,其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1.2mm。
四、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最大之表面積小於四十平方公分者,其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標示之事項,應標示於標籤、仿單、卡片、吊牌或說明書。
前項產品之外包裝、標籤或容器上應至少標示下列各款事項:(一)品名。
(二)用途。
(三)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五、全成分名稱,應參照InternationalNomenclatureofCosmeticIngredients(INCI)、中華藥典、美國藥典(UnitedStatesPharmacopoeia)或歐洲藥典(EuropeanPharmacopoeia),或其他公定書或藥典,以中文或英文標示。
六、色素成分之標示得參照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之ColorIndex(CI)或ECDirectiveAnnexIV命名法。
七、香精及香料之標示,得以香精、香料、Flavor、Fragrance、Parfum、Perfume或Aroma表示之。
八、成分名稱應依其含量(淨重或容量),由高至低排列標示。
但成分屬下列各款之一者,得於產品中其他含量大於百分之一之成分後任意排列:(一)成分含量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一。
(二)彩粧類產品使用之色素成分。
九、彩粧系列產品應標示其加入色素之名稱;其可能加入之色素得載明下列字樣之一而為標示:(一)+\–。
(二)maycontain。
(三)可能加入之色素。
十、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標示事項,應以壓印或不褪色油墨印刷、打印等方式,標示於外包裝、容器或標籤之上。
前項標示之期日應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製造日或期限終止日。
十一、前點第一項以標籤為之者,其所有標示項目應以不褪色油墨,印刷或打印於同一張標籤,不得分別為之。
其中第八點最為重要~~~~重要重要~~~
一般來說進口品可能引響不大,因為這法規是參考歐盟、美國及東協等國際化粧品標示管理規定訂之。
但是台製的化妝品就不同了,大部分的廠商在做成分排列並不會由高到低
甚至是會把看起來很厲害(但實際只有加一點點)的訴求成分,寫在最前面
看起來好像添加很多一樣!!對~~~就是這樣
但是新法一上路後,就大不同囉,成分的排列順序一定要由高到低(1%以下則不用)
請大家務必留意這條新規定喔,相關法規連結請看下面
衛福部法規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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