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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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603869號公告訂定 ... 目前線上:703人,瀏覽人次:67670693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603869號公告訂定發布 全文11點,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行政/衛生/藥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603869號公告訂定發布 全文11點,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業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化 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其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化粧品之外包裝、容器、標 籤或仿單之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爰訂定「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計十一點,其 要點如下: 一、本規定之法源依據。

(第一點) 二、具外包裝及容器之化粧品應標示事項。

(第二點) 三、規範標示字體大小之規定。

(第三點) 四、規範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得於標籤、仿單或其他方式刊載應 標示事項。

(第四點) 五、規範化粧品中成分應使用國際通用名稱。

(第五點) 六、規範化粧品中色素成分之命名方式。

(第六點) 七、規範化粧品中香精或香料成分之標示方式。

(第七點) 八、規範化粧品之成分名稱應由含量高至低排列標示。

(第八點) 九、規範彩粧系列產品之色素標示方式。

(第九點) 十、規範化粧品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 間及保存期限之標示方式。

(第十點) 十一、規範以標籤載明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 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者,應與所有標示項目印刷或打印於同一張標 籤上。

(第十一點) 法規異動 訂定11條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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