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中高齡人力資源再運用獎勵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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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獎勵金, 每月3,000元, 每小時補助20元,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其每月領取薪資未低於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部分工時投保薪資第三級距,111年為13,500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中高齡人力資源再運用獎勵作業要點 返回 ::: 現在位置 首頁 >獎補助及協助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中高齡人力資源再運用獎勵作業要點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洽辦單位 申請單位 承辦單位 豐原就業服務站 沙鹿就業服務站 就業服務處 電話 04-25271812* 102 04-26231955*306 04-22289111*36219 聯絡人 張小姐 楊小姐 賴小姐   ◆緣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協助中高齡求職者就業,提升企業與中高齡勞工就業媒合成功,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首創加碼鼓勵「中高齡人力資源再運用獎勵方案」,包括加碼發給企業「僱用獎助獎勵金」、「繼續僱用補助獎勵金」,及新增對中高齡求職者的「就業獎勵金」,以積極鼓勵企業提升薪資及穩定進用中高齡勞工,並鼓勵中高齡重返職場再就業。

◆適用對象: 一、僱用獎助獎勵金:企業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40條向臺中市就業服務處申請僱用獎助且經審查核發補助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立案登記所在地為本市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且為所僱用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須達第三級距以上者(111年為27,600元)。

二、繼續僱用補助獎勵金:企業依「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22條向臺中市就業服務處申請繼續僱用補助,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發補助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立案登記所在地為本市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三、就業獎勵金:設籍臺中市年滿45歲以上、失業期間達30日以上且經臺中市就業服務處採用簡易諮詢評估工具,就工作能力、就業意願、自行尋職能力及表達能力等四項評估符合就業弱勢之中高齡失業者,並核發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於該文件有效期間經臺中市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推介就業且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在第六級距以下(111年為31,800元)之中高齡失業者,於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連續就業於同一雇主滿30日以上者。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一、僱用獎助獎勵金:企業向臺中市就業服務處申請中央主管機關之僱用獎助時,一併提出本要點申請書及公司名稱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由臺中市就業服務處同時審查,符合資格者,加發本要點僱用獎助獎勵金。

二、繼續僱用補助獎勵金:企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受僱勞工前6個月繼續僱用之補助後,雇主於接獲該機關核定核發補助款公文之翌日起45日內,得向臺中市就業服務處提出本要點申請書及為公司名稱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申請加發本要點繼續僱用補助獎勵金。

三、就業獎勵金:符合資格之中高齡勞工連續就業於同一雇主滿1個月、滿3個月及滿6個月之翌日起45日內檢附申請書正本、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或領據正本、薪資明細證明文件影本及出勤紀錄表影本(部分工時者檢附)等相關資料向就業服務處申請獎勵。

  ◆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獎勵項目 按月計酬全時工作者 非按月計酬部分工時者 獎勵期限 僱用獎助獎勵金 每月3,000元 每小時補助20元,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 6個月 繼續僱用補助獎勵金 每月3,000元 每小時補助20元,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 6個月 就業獎勵金 每月3,000元 每小時補助20元,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其每月領取薪資未低於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部分工時投保薪資第三級距,111年為13,500元) 6個月     檔案下載(或附件)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中高齡人力資源再運用獎勵作業要點申請表格(事業單位用).pdf pdf 582KB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中高齡人力資源再運用獎勵作業要點申請表格(求職者用)-就業獎勵金申請表格.pdf pdf 616KB 填寫範例-身分揭露表參考範例-B-事後公開-.pdf pdf 258KB 填寫範例-身分揭露表參考範例-A-事前揭露.pdf pdf 200KB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odt odt 25KB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B-事後公開.odt odt 22KB 臺中市政府中高齡人力資源再運用獎勵作業要點公告函.pdf pdf 391KB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中高齡人力資源再運用獎勵要點.pdf pdf 125KB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中高齡人力資源再運用獎勵要點總說明.pdf pdf 60KB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22 發布日期: 2022-01-03 發布單位: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 點閱次數: 25103 至頁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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