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到付款商品不符! 宅配業者應啟動退款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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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網購族以為「貨到付款」最安全,下訂後無須立即付款,只待商品抵達再付現,如此則可避免商品遲遲未送達的風險;但本會申訴案例顯示,「貨到付款」已儼然成為詐欺集團的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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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2019-07-01)鋪設木地板有瑕疵,獲得維修。
-總會(2019-07-01)因航空公司機師罷工造成班機取消,補償機票票差,本案獲得解決。
-總會(2019-07-01)網購折扣衣服退款成功-中區分會(2019-06-30)冷氣清洗致地板毀損,獲得賠償。
-總會(2019-06-03)到民宿停車場停車發生損害,獲得賠償。
-總會(2019-06-03)網購糾紛經消基會請貨運處理,獲得退費。
-總會(2019-06-03)旅遊住到未蓋好民宿,申訴獲圓滿解決。
-南區分會(2019-05-13)報修遺失獲得解決-中區分會(2019-05-09)消費者遭催討8年前電信帳款,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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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臉書找無人 宅配寄件人也空白 舉例來說,陳小姐於2月底在一個臉書粉絲社團看到一件西裝外套,賣家於臉書上廣告說,「支持貨到付款!先驗貨,再付款!」,她下定並以貨到付款方式付給宅配業者1388元,然而打開包裹後發現衣服有嚴重破損,便以email和發送臉書訊息聯繫賣家,但遲遲等不到回應,之後她甚至還被賣家踢出社團,氣憤之餘,她想從宅急便寄件人資料上尋找賣家,但發現寄件人一欄僅有「***快遞」字樣,並無記載寄件人聯絡資訊,讓她覺得宅配業者幫助賣家隱匿資訊,聯合詐騙她。
吳小姐也有相同遭遇,她在臉書上訂購一雙1380元的義大利羊皮高跟鞋,貨到付款後,卻發現實體與網路上照片落差太大,因賣家沒留下電話,她只能寫email退貨,但等待數日皆無人回覆,而宅急便上也未留寄件人聯繫電話,賣家自此人間蒸發,她只能認賠。
許多網購族以為「貨到付款」最安全,下訂後無須立即付款,只待商品抵達再付現,如此則可避免商品遲遲未送達的風險;但本會申訴案例顯示,「貨到付款」已儼然成為詐欺集團的溫床,惡質賣家掌握了消費者的心態,紛紛主打貨到付款,然後再透過宅配業者代收款項的服務,讓消費者先付款、再開箱,一旦發生商品不符或毀損時,宅配業者不會退款也不會透露賣家(寄件人)資訊,消費者必須自行聯繫賣家退換貨事宜,此時若賣家神隱、靜待宅配業者匯款入帳,即可現金入袋且逃避追索。
本會認為,宅配業者只負責配送貨品及收款,卻對寄件人身份、寄送物品概不負責的營運方式,已被惡質賣家所利用,大大損害了消費者權益。
二、宅配退款機制比一比 為了進一步了解宅配業者在「代收貨款」方面的規定,本會對郵局、新竹物流、黑貓宅急便,以及台灣宅配通進行調查。
本會檢視4家宅配業者在「代收貨款的結帳方式」、「寄件人資料填寫」,以及「商品不符的處理方式」的差異。
本會發現,郵局在「寄件人資料揭露」、「退還貨款」方面,較其它業者保護收件人權益。
郵局不僅完整揭露寄件人資訊,且收件人若透過郵局「貨到付款」服務收到包裹,發現並未訂購或內容物不符,可在收貨當天持貨品前往郵局,辦理退貨取得退款。
在「代收貨款的結帳方式」上,宅配業者與特約客戶(寄件人)可採日結、周結、月結等形式,其中郵局最短,採日結,其餘業者多為週結或月結,也就是說,業者代收款項後並不會將款項立即交付給特約客戶(寄件人),而是等待一周或一個月後才結清。
以黑貓宅急便為例,其代收貨款結帳方式分為週結、月結兩種,「週結」的付款日是每周五,結算期間為上週一至日所收進的貨款;「月結」則是每月5日,結算期間為上月的1日至月底。
由此看來,宅配業者代寄件人收取貨款後,這些貨款仍會在宅配業者手上保留一段時日,若收件人即時發現並反應商品內容有誤,宅配業者應有足夠時間退回款項。
在「寄件人資料填寫」方面,郵局的「代收貨價託運單」載明,寄件人須填寫地址、姓名、電話、存簿儲金局號、帳號、劃撥帳號、代收金額等,且寄件人須證明所填資料屬實;至於其它宅配業者的代收貨款託運單則未對外公布,本會以消費者身份致電詢問,新竹物流、黑貓宅急便、台灣宅配通等業者則表示,若特約客戶要求,他們可以隱匿寄件人資訊,以特約戶代碼方式呈現,不對收件人公開。
本會認為,宅配業者為了方便特約客戶需求,對收件人隱藏寄件人資訊,無形中阻斷了消費者向惡質賣家主張退換貨權益的管道,已成為侵害消費權益的ㄧ大幫兇。
另外,在「商品不符的處理方式」方面,郵局在託運單上寫明,「如收件人認為未訂購或內件不符,而貨款尚在郵局者,郵局得應其要求退還貨款。
」且郵局日前也透過媒體指出,若民眾透過郵局「貨到付款」服務收到包裹,發現內容物不符或是認為遭到詐騙,收貨當天之內都可以持貨品前往郵局,把錢追回來。
反觀其它業者,當發生商品不符情況時,則要求收件人自行聯絡賣家,或是請寄件人聯繫收件人,業者不處理退款事宜。
⊙宅配業者比較郵局新竹物流黑貓宅急便台灣宅配通代收貨款的結帳方式日結可每日、每週、每月或在指定日期匯款月結或周結每周一至二次寄件人資料揭露須完整揭露地址、姓名、電話、寄件人存簿儲金局號、劃撥帳號等可按客戶需求,決定揭露的資訊,也可用代碼方式呈現可按客戶需求,決定揭露的資訊,也可用代碼方式呈現可按客戶需求,決定揭露的資訊,也可用代碼方式呈現發生商品不符的情況如收件人認未訂購或內件不符,而貨款尚在郵局者,可要求郵局退款請收件人聯繫寄件人,或請寄件人聯絡收件人請收件人聯繫寄件人,或請寄件人聯絡收件人請收件人聯繫寄件人,或請寄件人聯絡收件人資料來源:業者網站資料,以及本會電訪所得之資訊宅配業者應啟動退款機制杜絕惡質賣家 在電子商務發達的時代,消費者採取網路購物之比例日益增加,宅配業者雖非商品銷售者,但其運送商品、代收款項的業務內容,已聯繫、帶動了買賣雙方的消費關係。
宅配業者居於消費者與出賣人即企業經營者之間,除原本單純貨物運送人之角色外,因出賣人另委任宅配業者代收貨款,依理應認宅配業者就代收貨款權限內,為出賣人之代理人。
則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當消費者發現宅配業者所配送之物與原先購買商品不符時,得對於出賣人(寄件人)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已交付之貨款。
倘因消費者事實上可能缺乏出賣人(寄件人)的資訊,而宅配業者為出賣人(寄件人)代收貨款,法律關係上可認為宅配業者係出賣人(寄件人)之代理人,因此,消費者逕向出賣人(寄件人)之代理人,也就是宅配業者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要求代理人將已代收之貨款退還消費者,法律層面的處理上應該是依法有據。
本會呼籲,宅配業者應全面比照郵局,完整、清楚的揭露寄件人資料,讓買賣雙方的資訊揭露處於平等位置,降低消費糾紛的發生;此外,受託代收貨款之宅配業者也應建置退款機制,當收件人發現商品不符,只要貨款還在宅配業者手中、尚未匯給特約客戶(寄件人),都應接受辦理退款,如此才能有效遏止惡質賣家、詐騙集團以「貨到付款」獲取不法利益,還給消費者安全的消費環境。
消基會呼籲對業者宅配業者應於宅配運送單上,完整、清楚的揭露寄件人資料,讓買賣雙方的資訊揭露處於平等位置,降低消費糾紛的發生。
受託代收貨款之宅配業者應啟動退款機制,當收件人發現商品不符,只要貨款尚未匯給特約客戶(寄件人),都應接受辦理退款。
對消費者避免在臉書粉絲團、Line上購物,應選擇商譽良好、退換貨規則清楚,賣家身份、聯繫方式完整的賣場。
若賣家只提供「貨到付款」的付款方式,則消費者應特別留意,可先上網搜尋賣家、賣場評價,避免上當。
收到宅配運送的商品後,應即刻拆封驗貨,若發生商品不符情況,應立即告知宅配業者要求其保留款項,若賣家失聯,則要求宅配業者退回款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更多手做麵包夯高筋麵粉檢驗結果公布摘要
1.採樣:2017年2月間,於雙北地區的量販店、超市、福利中心、生機食品專賣店以及烘焙材料行等販售通路,購得20件高筋麵粉樣品。
2.價格調查:20件高筋麵粉樣品,單包內容量介於300~1,000公克,售價介於22~130元,換算成每百公克價錢介於3.9~29.7元。
3.標示:20件樣品雖然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但其中10件樣品未有「建議標示」過敏原之警語;5件標示待改善。
4.偶氮二甲醯胺(Azodicarbonamide):20件樣品皆未檢出。
5.過氧化苯甲醯(BenzoylPeroxide):20件樣品皆未檢出。
前言
近年來,經歷了一連串的食安風暴之後,消費者開始重視食安的議題,飲食習慣也從外食逐漸轉變為自己動手做料理,也因此帶動了一股DIY料理的風潮,而在家手做麵包,亦是近年來流行的趨勢之一。
因應這股DIY手做麵包的潮流,市面上出現了各式各樣的麵包機,標榜只要加入高筋麵粉、水、糖與酵母等做麵包的基本素材,按下按鍵,就能等著香噴噴的麵包出爐,對於消費者來說,自己買麵粉DIY做麵包,能自己掌控食材,食用上更加安心。
消費者在市面上購買的麵粉,多為小麥麵粉,但有些商品會另外添加品質改良劑,如偶氮二甲醯胺(Azodicarbonamide)與過氧化苯甲醯(BenzoylPeroxide)。
麵粉添加偶氮二甲醯胺,其主要的功能是增加「筋力」,改善麵粉的彈性和延展性。
偶氮二甲醯胺除了可以添加於麵粉中,它同時也是橡膠工業常用的改良劑之一,可用來增加瑜珈墊與橡膠鞋底的彈性。
在2014年,外國媒體曾報導,知名潛艇堡連鎖店所使用的麵包有使用偶氮二甲醯胺,在當時引起了民眾的恐慌。
雖然偶氮二甲醯胺在我國、美國、加拿大與韓國等國家,是屬於合法的添加物,但偶氮二甲醯胺水解後會產生可能致癌的氨基脲,故歐盟對於偶氮二甲醯胺存有致癌疑慮,在歐洲地區禁用。
而另一個添加物,過氧化苯甲醯,其添加於麵粉中,可以有漂白的效果,使麵粉外觀較白,但是過氧化苯甲醯經一段時間後,會轉變成防腐劑苯甲酸,若長期過量食用含防腐劑苯甲酸的食物,可能會引起腹瀉、肚痛及心跳加快等症狀,也可能導致過敏,因此在歐洲、澳洲、日本和中國大陸都已禁止使用,而台灣在1980年時,曾公告禁止麵粉添加過氧化苯甲醯,但到了1999年,因加入WTO,故當時的行政院衛生署(今衛福部)再次將過氧化苯甲醯列為合法的品質改良劑,准許使用於麵粉,此規定一直沿用至今。
在2002年,藥物食品檢驗局(今整併入食藥署)曾針對市售麵粉及冷凍麵糰進行過氧化苯甲醯含量之調查,當時檢測了29件麵粉及25件冷凍麵糰,共計54件樣品,檢驗結果均未檢出過氧化苯甲醯,但皆檢出苯甲酸,檢出麵粉樣品之苯甲酸含量介於13~47.2mg/kg之間,平均含量為25.7mg/kg;冷凍麵糰則介於14.8~59.6mg/kg之間,平均含量為45mg/kg,檢出之苯甲酸換算成過氧化苯甲醯之用量,均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相關之規定。
2017年4月國內健檢機構公布最新「國人十大過敏食物排行榜」,過敏食物首位為蛋白質,其次為小麥,花生則名列第3。
小麥導致食物過敏的原因,來自其中的麩質,即「麵筋蛋白」,高筋麵粉的麩質含量高於中、低筋麵粉。
在食安意識抬頭的時代,消費者愈來愈重視食物的成分,盡量減少食品添加物的攝取是消費者期待的方向。
有鑑於此,本次消基會針對市售20件高筋麵粉進行標示調查與偶氮二甲醯胺與過氧化苯甲醯的檢測,以了解市售麵粉是否有添加物超量的情況,替消費者把關,檢測結果做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2017年2月間,於雙北地區的量販店、超市、福利中心、生機食品專賣店以及烘焙材料行等販售通路,購得20件高筋麵粉樣品。
(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與「食品過敏原標示及建議事項」進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消基會
偶氮二甲醯胺(Azodicarbonamide)
「食品中偶氮二甲醯胺之檢驗方法」(104年10月7日TFDAA0038.00)
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限量為45mg/kg以下。
過氧化苯甲醯(BenzoylPeroxide)
藥物食品檢驗局調查研究年報20:209-2142002「麵粉及冷凍麵糰中過氧化苯甲醯之含量調查」、
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102年10月15日部授食字第1021950692號公告修正)、journaloffoodanddruganalysis23(2015)652-659:Arapidandsensitivespectrophotometricmethodforthedeterminationofbenzoylperoxideinwheatfloursamples.
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限量為60mg/kg以下。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經檢視,本次20件樣品皆符合規定,但仔細查看各個樣品的成分標示,編號2號「高筋麵粉」、5號「優質高筋麵粉」、7號「鑫旺萊高筋麵粉」、19號「【芬蘭】有機高筋麵粉」與20號「有機高筋麵粉」等5件樣品,成分標示僅為「高筋麵粉」或「有機高筋麵粉」,如此標示並不是很正確,「高筋麵粉」或「有機高筋麵粉」已是成品,因此成分標示應該改為「小麥」、「小麥麵粉」或是「有機小麥麵粉」較為正確。
此外,編號1號「家樂福高筋麵粉」、3號「最划算優質高筋麵粉」、4號「高筋麵粉」、8號「駱駝牌高筋麵粉」、9號「頂好高筋麵粉」與11號「水手牌特級強力粉」等6件樣品,標示成分除小麥粉之外,還有澱粉液化酵素、聚木糖酵素等各種酵素、糊精、維生素C等添加物,其中各種酵素與糊精都是有助於醱酵的成分;維生素C的作用則是可以增加麵糰的強度與筋力,這些成分皆屬於合法的食品添加物。
依現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之建議標示事項,含有麩質的穀類及其製品「建議」得顯著標示其醒語資訊。
經檢視,20件樣品中,有10件未標示過敏原警語,為編號2號「高筋麵粉」、4號「高筋麵粉」、5號「優質高筋麵粉」、7號「鑫旺萊高筋麵粉」、12號「昭和霓虹吐司專用粉(高筋麵粉)」、13號「日本製粉老鷹牌高筋麵粉」、14號「日清山茶花強力粉(高筋麵粉)」、18號「熊本熊高筋麵粉」、19號「【芬蘭】有機高筋麵粉」與20號「有機高筋麵粉」,雖然含有麩質的穀類及其製品之過敏原警語標示規定為「建議標示」而非「強制標示」,但2017年4月,國內醫療機構公布2016年1,533筆慢性食物過敏檢測數據分析結果,結果顯示國人前十大過敏食物,小麥高居第2位,因此,消基會認為,對於含有麩質的食品,業者仍應於商品外觀清楚標示含麩質過敏原警語,讓商品資訊更透明。
價格調查
20件高筋麵粉樣品,單包內容量介於300~1,000公克,售價介於22~130元,換算成每百公克價錢介於3.9~29.7元,以編號1號「家樂福高筋麵粉」價格較低;20號「有機高筋麵粉」價格較高。
偶氮二甲醯胺(Azodicarbonamide)
偶氮二甲醯胺添加於麵粉中,可以加強筋力,讓成品的口感更加Q,是屬於合法的食品添加物。
此外,偶氮二甲醯胺亦常用於橡膠工業,是工業上常用的發泡劑之一。
依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7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第76項規定,偶氮二甲醯胺可使用於麵粉,限量為45mg/kg以下,美國、加拿大、韓國等國家亦允許添加偶氮二甲醯胺於麵粉中。
但偶氮二甲醯胺的代謝物氨基脲,在動物試驗中,證實具生殖毒性與致癌性等,因此歐盟禁止麵粉中添加偶氮二甲醯胺做為品質改良劑。
經檢測,本次20件樣品,皆未檢出偶氮二甲醯胺。
過氧化苯甲醯(BenzoylPeroxide)
過氧化苯甲醯添加於麵粉中,可以去除小麥中的胡蘿蔔素,使麵粉外觀較白,但其化學性質不穩定,添加於麵粉中經過一段時間後,會還原成防腐劑苯甲酸,若長期食入過量苯甲酸,可能會導致腹瀉與皮膚過敏等症狀。
依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7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第77項規定,過氧化苯甲醯可使用於麵粉,限量為60mg/kg以下,美國亦允許過氧化苯甲醯添加於麵粉中,但歐盟、紐澳等國早已禁用。
過氧化苯甲醯檢測方法依「journaloffoodanddruganalysis23(2015)652-659」:「Arapidandsensitivespectrophotometricmethodforthedeterminationofbenzoylperoxideinwheatfloursamples.」,直接檢測的結果,皆未檢出過氧化苯甲醯。
由於過氧化苯甲醯經過一段時間後,會還原成苯甲酸,因此除了檢測過氧化苯甲醯之外,須再檢測苯甲酸,以測得的苯甲酸含量換算為過氧化苯甲醯。
間接檢測的結果,亦皆未檢出苯甲酸。
結論
針對麵粉標示及安全相關規範,消基會呼籲:
業者
本次檢測結果,20件高筋麵粉皆未檢出偶氮二甲醯胺與過氧化苯甲醯,結果顯示這兩種添加物並非麵粉中必要的添加物,且其添加於製作麵包中的作用,可使用其他更安全的添加物或是改變製程來取代,例如偶氮二甲醯胺增加筋力的作用,可以改用延長麵糰醒發時間的方式來取代,或是使用維他命C替代,或是増加揉麵力道。
食品標示目的,首在提供消費者高水準的衛生健康食品,和保障其知情權,以做出更安全及更安心的選擇。
依國外的經驗,包裝加上「建議標示」警語和事前溝通的食品或餐廳業者,除提醒過敏人士注意之外,以便免除「未告知公眾」的法律責任之外,更能夠藉此提升經營效益,增加外食族群。
消費者
麵粉是由小麥製成,而小麥中含有微量的胡蘿蔔素,因此麵粉外觀帶有微微的黃色是正常的色澤,消費者在購買麵粉時,應避免選購顏色過於潔白的麵粉商品。
若有對食品過敏的家人,尤其是幼童,對於麵粉及其製品,採購時應注意有無過敏原標示警語。
建議小孩就讀學校的營養午餐供應廠商,須提供過敏原的標示警語,校方應對食物過敏學生,提供不含過敏原的餐點。
政府
偶氮二甲醯胺與過氧化苯甲醯目前在台灣雖然都是允許添加於麵粉的合法食品添加物,但此規範已沿用多年,且歐盟與紐澳早已禁止,消基會認為,減少食品添加物的使用,已然是目前的消費趨勢,因此政府應跟上歐盟的腳步,盡快將偶氮二甲醯胺與過氧化苯甲醯自食品添加物列表中刪除,以符合民眾對於食品添加物減量的期望,讓消費者能食得安心。
2017年4月間,國內醫療機構公布之「國人十大過敏食物排行榜」結果顯示小麥高居第2位,消基會延續2016年7月市售乾貨中二氧化硫容易引起過敏反應記者會之呼籲,再次呼籲政府參考國人食品過敏現況,擴大過敏原強制標示包括麩質、二氧化硫(防腐用)等16項,讓商品資訊能更公開透明,消費者在商品的選購上也能更容易。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2、高筋麵粉檢測結果
排序原則:換算每百公克商品價格由低到高排列。
樣品名稱
廠商資料
內容量(g)
產地
標示成分
購買價格(元)
換算成每百公克價格(元)
標示(註1)
偶氮二甲醯胺(註2)
過氧化苯甲醯(註3)
有效日期
(保存期限)
購買地點/地址
家樂福高筋麵粉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000
美國
小麥麵粉、澱粉液化酵素(澱粉酵素、維生素C、小麥澱粉、聚木糖酵素、糊精)、維生素C
39
3.9
○
○
○
2017.9.21
(9個月)
家樂福(中和店):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295號B1
高筋麵粉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500
台灣
高筋麵粉
22
4.4
○△
○
○
2017.12.1
(12個月)
大潤發(景平店):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182號B1
最划算優質高筋麵粉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
台灣
小麥麵粉、樹薯澱粉、小麥澱粉、澱粉液化酵素、聚木糖酵素、維生素C、糊精
45
4.5
○
○
○
2017.11.8
(1年)
愛買(景美店):台北市文山區景中街30巷12號
高筋麵粉
紅榜股份有限公司
1,000
台灣
小麥麵粉、澱粉液化酵素、維生素C
45
4.5
○△
○
○
2017.3.25
(3個月)
艾佳烘焙材料(景美店):台北市文山區景興路106號
優質高筋麵粉
日正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00
台灣
高筋麵粉
24
4.8
○△
○
○
2017.12.5
(1年)
全聯福利中心(中和景平店):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541號B1
嘉禾牌特製高筋麵粉
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
台灣
小麥麵粉
55
5.5
○
○
○
2017.7.22
(6個月)
全聯福利中心(中和景平店):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541號B1
鑫旺萊高筋麵粉
日正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00
台灣
高筋麵粉
24
6
○△
○
○
2017.11.3
(1年)
愛買(景美店):台北市文山區景中街30巷12號
駱駝牌高筋麵粉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
台灣
小麥麵粉、樹薯澱粉、小麥澱粉、澱粉液化酵素、聚木糖酵素、糖化酵素、維生素C、糊精、鹽
60
6
○
○
○
2018.1.2
(12個月)
家樂福(中和店):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295號B1
頂好高筋麵粉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00
台灣
高筋小麥粉、澱粉液化酵素、維生素C
30
6
○
○
○
2017.12.23
(1年)
頂好(大坪林店):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51號B1
B&W吐司專用粉
豐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
台灣
小麥
65
6.5
○
○
○
2017.11.14
(1年)
家樂福(中和店):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295號B1
水手牌特級強力粉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
台灣
小麥麵粉、小麥蛋白、樹薯澱粉、小麥澱粉、澱粉液化酵素、維生素C、聚木糖酵素、脂肪酵素、半纖維酵素、葡萄糖氧化酵素、糖化酵素、糊精、磷酸鈣、鹽
71
7.1
○
○
○
2017.12.23
(12個月)
家樂福(中和店):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295號B1
昭和霓虹吐司專用粉(高筋麵粉)
昭和產業株式會社
1,000
日本
小麥粉
75
7.5
○△
○
○
2017.5.15
全家烘焙材料行:台北市羅斯福路五段218巷36號
日本製粉老鷹牌高筋麵粉
紅榜股份有限公司
1,000
日本神奈川
小麥麵粉
90
9
○△
○
○
2017.7.17
(6個月)
艾佳烘焙材料(景美店):台北市文山區景興路106號
日清山茶花強力粉(高筋麵粉)
日清製粉株式會社
1,000
日本
小麥
90
9
○△
○
○
2017.4.21
全家烘焙材料行:台北市羅斯福路五段218巷36號
麥典實作工坊麵包專用粉
統一企業(股)公司
1,000
台灣
小麥
100
10
○
○
○
2017.11.24
(365天)
全聯福利中心(中和景平店):
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541號B1
日本鳥越哥麿麵包專用粉(高筋)
紅榜股份有限公司
1,000
日本
加拿大一級春麥、美麥
110
11
○
○
○
2017.7.17
艾佳烘焙材料(景美店):台北市文山區景興路106號
凱薩琳高筋麵粉
麥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000
台灣
小麥麵粉
130
13
○
○
○
2017.5.16
(6個月)
艾佳烘焙材料(景美店):台北市文山區景興路106號
熊本熊高筋麵粉
富華股份有限公司
600
日本
小麥
130
21.7
○△
○
○
2017.5.26
(1年)
艾佳烘焙材料(景美店):台北市文山區景興路106號
【芬蘭】有機高筋麵粉
青荷國際有限公司
500
芬蘭
有機高筋麵粉
110
22
○△
○
○
2017.10.17
(12個月)
棉花田生機園地(景美門市):台北市文山區景文街117號
有機高筋麵粉
旺來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00
英國
有機高筋麵粉
89
29.7
○△
○
○
2017.11.7
(1年)
聖德科斯(大坪林門市):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49號
註: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表示未標示含有麩質過敏原警語。
2.「偶氮二甲醯胺」一欄中,「○」表示未檢出。
(定量極限10mg/kg)
3.「過氧化苯甲醯」一欄中,「○」表示未檢出。
(過氧化苯甲醯定量極限為20mg/kg;苯甲酸定量極限為3mg/kg)國內低價一日遊四成業者違法經營現場直擊非法業者經營內幕調查摘要:
調查時間:2017年3月15日~4月23日。
調查方式:本會人員以消費者身份到現場實查、電話訪查。
抽樣對象:大台北地區10家經營低價一日遊旅行社、11家與其合作的遊覽車客運公司,共計取得12輛遊覽車資料。
低價一日遊旅行社行程表蒐集範圍包含:台北市民權國中周邊、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周邊、台北捷運新埔站三號出口周邊。
4.調查項目:旅行社合法經營資格與定型化契約、與其合作遊覽車客運車輛安全性,進行交叉比對。
5.調查結果:
(1)四成低價一日遊業者違法經營旅行社業務。
(2)10家業者未提供旅遊契約書、3家未投保旅責險。
(3)七成低價一日遊遊覽車車齡老舊未經車身翻滾測試、六成車齡超過10年。
(4)五成低價一日遊合作遊覽車公司安全評鑑為丙、丁等。
(5)2家遊覽車車身變造車齡、1家車身未標示出廠年份。
一、前言
「蝶戀花」事件衝擊國內旅遊市場(以下簡稱國旅),國旅削價競爭使得旅遊品質與安全問題再度浮上檯面。
為了解「蝶戀花」事件是否為單一個案,本會抽樣調查北部10家低價一日遊旅行社,結果顯示四成業者違法經營旅行社業務,七成低價一日遊遊覽車車齡老舊,未經「大客車車身結構安全檢測」,顯示國內旅遊低價團的安全性與品質令人高度堪憂。
二、調查對象
本次抽樣對象為大台北地區10家經營低價一日遊旅行社、11家與其合作的遊覽車客運公司,共計取得12輛遊覽車資料。
調查日期:2017年3月15日~4月23日。
低價一日遊旅行社行程表蒐集範圍包含:台北市民權國中周邊、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周邊、台北捷運新埔站三號出口周邊。
調查項目分為兩大類,一是旅行社合法性與定型化契約保障,其二是與其合作的遊覽車客運車輛安全性,進行交叉比對。
(請見附表)
三、調查結果:
(一)、四成低價一日遊業者不合法
因應「蝶戀花」事件,今年2月16日起,交通部觀光局與勞動部職安署展開為期2個月的「旅行社及遊覽車客運業聯合稽查專案計畫」聯合稽查行動,針對國內旅遊產品薄利競爭,觀光局也表態已禁止旅行社再以低價團方式操作,如仍有違規情形,將依法持續嚴格取締。
同一時間,本會針對低價國內一日行程進行調查,從調查結果觀之,違法經營低價一日遊業者,不僅未受政府的強勢稽查行動影響而銷聲匿跡,甚至無畏公權力持續招攬營業,彷彿是政府管理的化外之地,恐將是國內旅遊市場極度不穩定的未爆彈。
國內低價一日遊主攻50歲以上、退休人士的小眾族群,相對於中大型旅行社,這類業者規模相對微型,其廣宣策略更為保守、謹慎,旅遊行程資訊不易在網路上被取得,若非熟客,需花費時間蒐集。
本會透過常客知悉,北部經營低價遊業者其行程表僅以定時與限時兩種方式固定寄放在台北市民權國中旁水族館、萬華康定路口、北捷新埔捷運站口等不到10個地點,消費者必須親自到場才能索取。
實際抵達民權國中旁索表地點,近20家業者的旅遊行程表擺滿在臨時桌,北、中、南、東部一~三日行程琳瑯滿目,壯麗山海景觀、秀麗花海、舒活森林浴、地熱溫泉、神社遺址……景點豐富,其中尤以中部以北的低價遊最具吸引力,行程表標示僅需支付300~1,000元,車資、午餐、保險費用全包,就可從早玩到晚。
低價策略奏效,吸引對消費權益觀念不足的年長者青睞,甚至忽略業者的合法性,部分無良業者鋌而走險,無照經營旅行社業務,若發生消費糾紛,旅客恐投訴無門。
本會抽樣調查發現,4家業者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包含:(3)航空母艦-康盛旅行社、(5)趣玩樂-友松國際旅行社,2家業者登載於行程表的旅行社執照號碼查無登記,(9)鴻達旅遊、(10)台灣走透透之旅2家業者的旅遊文宣未登載旅行社執照編號。
經向交通部觀光局查證,(3)航空母艦-康盛旅行社行程表登載的執照編號:交觀乙字00152號並非屬於該公司所有;(5)趣玩樂-友松國際旅行社登載執照號碼:交觀甲字03566號註記解散,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系統,該旅行社已於2017年2月24日解散登記。
另,本會致電向(9)鴻達旅遊、(10)台灣走透透之旅兩家業者,詢問旅行業務經營的合法性,得到答案皆非合法旅行社,其中(10)台灣走透透之旅業務人員直接坦承,該行的旅遊行程皆由一位「張領團」負責經營與規劃,因憑藉旅行社導遊資歷,現以個人身分經營國旅業務。
上述4家業者恐已違反《發展觀光條列》第26條、27條第3項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旅行社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違反可按同條例第55條第4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另可以依據《發展觀光條列》第55-1條之規定,針對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之違法營業之業者,以廣告物、出版品……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5)趣玩樂-友松國際旅行社已於2017年2月登記解散申請,3月旅遊行程表仍登載合格旅行社登記字樣,以及投保旅遊業責任保險(下稱旅責險),恐涉嫌詐欺,若有其他旅行社協助其投保包庇非旅行業經營旅行社業務,恐違反《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5條規定,並依同規則第56條規定,可由交通部觀光局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10家業者皆未提供旅遊契約書
消費者參團旅遊,旅行社若未依規定提供旅遊契約書,交易資訊不透明易使旅客遭受矇騙。
本次調查發現,10家經營低價一日遊業者皆未提供旅遊契約書、其契約解除條款皆違反《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條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發展觀光條列》第29條亦規定,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違反上述情形,可依同條例第55條第2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3家業者未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消費者權益缺乏保障。
未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業者包含:(5)趣玩樂-友松國際旅行社、(9)鴻達旅遊、(10)台灣走透透之旅。
業者已違反《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第1項,並依同規則第56條規定,可由交通部觀光局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亦違反《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6條規定,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七成低價一日遊遊覽車 未經車身翻滾測試
國內一日遊業者以超低團費做為號召,吸引「媽媽團」、「長青團」長期追隨,業者要如何拉低成本增加獲利空間,使用老舊遊覽車恐為手段之一。
以此次調查之某業者推出「杉林溪森林遊樂區一日遊」為例,每人團費收取600元,若以出團最低門檻20人做計算,總收入僅1萬2,000元,然出團成本包含過路費、旅遊責任險、午餐便當費、油料、隨車人員費用、出車費與司機工資,前3項為固定成本,後4項成本則有緊縮空間,特別是出車費與司機工資一旦被壓低成本,影響最大即是旅遊安全風險。
實際了解,承租台北到杉林溪車齡約5年左右的遊覽車(含油錢)及司機工資,1日租金約為1萬5,000元~1萬8,000元,就成本考量,業者根本入不敷出;因此,使用或承租車齡老舊遊覽車,其多已完成成本攤提,透過大量接團及每日出車,並增加購物點是業者將本求利的主要方法。
本刊調查統計,七成低價一日遊業者提供的遊覽車,其出廠日期皆為2008年12月底前,屬於未經《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55項「大客車車身結構安全檢測」(車身翻滾測試)的車輛,旅遊安全風險性高。
未經車身翻滾測試的低價一日遊遊覽車包含:(1)香吉士旅遊-龍門旅行社合作的宏昌通運(A4-777)、鼎貫通運(527-NN)、(2)桐花旅遊-遊山玩水旅行社合作的怡樂達通運(759-MM)、(3)航空母艦-康盛旅行社合作的以霖通運(676-GG)、(4)阿興旅遊-龍門旅行社合作的千進通運(740-FF)、(5)趣玩樂-友松國際旅行社合作的仙儷通運(258-V5)、(8)金童愛侶遊-康盛旅行社合作的安富交通(325-NN)及永達遊覽(066-ZZ)、(9)鴻達旅遊合作的佳和交通(216-MM)。
此外,低價一日遊遊覽車車齡超過10年的業者共計6家,包含:(1)香吉士旅遊-龍門旅行社合作的宏昌通運(A4-777)、鼎貫通運(527-NN)、(3)航空母艦-康盛旅行社合作的以霖通運(676-GG)、(4)阿興旅遊-龍門旅行社合作的千進通運(740-FF)、(5)趣玩樂-友松國際旅行社合作的仙儷通運(258-V5)、(8)金童愛侶遊-康盛旅行社合作的安富交通(325-NN)、(9)鴻達旅遊合作的佳和交通(216-MM)。
(四)、五成一日遊的遊覽車公司安全評鑑為丙、丁等
透過調查結果的交叉比對,低價一日遊旅行社合作的遊覽車客運公司於公路總局2016年公佈的「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結果,有5家業者受評為丙、丁等級,分別是(1)香吉士旅遊-龍門旅行社合作的宏昌通運(舊名為雙龍通運)、(3)航空母艦-康盛旅行社合作的以霖通運、(4)阿興旅遊-龍門旅行社合作的千進通運、(7)憶之旅鳳凰谷旅遊-憶之旅國際旅行社合作的千進通運、(8)金童愛侶遊-康盛旅行社合作的安富交通。
其中,(1)香吉士旅遊-龍門旅行社合作的宏昌通運、(8)金童愛侶遊-康盛旅行社合作的安富交通,更連續兩期(2014年、2016)受評為丙等以下的遊覽車客運公司。
「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每2年對外發佈的遊覽車品質報告文件,提供做為國人挑選租車的官方指南,亦為主管機關分級輔導遊覽車業者之依據;受委託的專業機構至各家業者進行實地評核,評鑑項目包含車輛、駕駛人及公司經營等三大面向。
公路總局原針對2016年評鑑丙等(含)以下的72家業者,交由轄區各監理所進行專案輔導,並未制訂退場機制;「蝶戀花」事件後,公路總局首度稽查丙等(含)以下業者,針對不合格的丙等業者,要求限期改善;稽查不合格的丁等業者,限期未完成改善者,則依《公路法》,予以停止部分營業處分,需停駛部分車輛使用和營運。
(五)、2家遊覽車車身變造車齡、1家車身未標示出廠年份
本刊調查直擊(2)桐花旅遊-遊山玩水旅行社合作的怡樂達通運(車號759-MM)、(9)鴻達旅遊合作的佳和交通(車號216-MM)遊覽車涉嫌變造車身標示的出廠年份。
經查,怡樂達通運遊覽車車號759-MM其車身標示出廠年份為2012年,與公路總局登錄資料的2008年3月不相符、佳和交通遊覽車車號216-MM的車身標示出廠年份為2008年,與公路總局登錄2006年11月不符。
(5)趣玩樂-友松國際旅行社合作的仙儷通運(車號258-V5)未依規定將車輛出廠年份標示於規定的車身處。
以上3家遊覽車客運公司其車輛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可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應責令改正。
低價一日遊現場直擊
為深入了解低價一日遊業者的違法內幕,本會以消費者身分報名參團廉價旅遊行程,目擊業者從投保旅責險契約責任、旅遊契約給付以及旅程安全都呈現諸多問題,遊不安心。
透過電話報名,本會實際參加航空母艦-康盛旅行社於4月中旬辦理的「龜山島登島+林美石磐步道+猴洞瀑布+湯圍溝泡腳之旅」,全團共計18人參加,不含保險費與登島費,每人車資、午餐與船票,共計1,150元。
當本會進一步要求提供旅遊契約時,業者不僅以無此慣例予以推拖,並試圖以誠信經營說法加以迴避。
由於本會事前掌握業者涉嫌違法經營旅行社業務跡證,但當天卻觀察同團旅客中有8位來自公家機關,凸顯即使身為公務員,對於業者的合法性亦不疑有他。
一日旅程從上午7點35分開始,業者從北捷新埔站、江子翠捷運站、萬華康定路、民權國中等站點接應旅客上車。
為釐清業者實際身分,本會在出發後,立即向隨團服務人員索取團費收據、詢問旅責險投保細節,並要求提供投保證明文件,但該人員反用提醒口吻建議旅客應在報名的同時要求投保。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旅行社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隨團服務人員回覆本會調查員的說法不僅與法規不符,稍後向團員收取團費時又改變說法,稱旅責險為政府強制要求的保險,須在團費外另外收取保費30元。
這顯示該隨團服務人員不僅對於業務所需的保險相關規定不熟悉,此外,針對本會要求出示旅責險投保證明文件,始終未能提出證明,僅於行程結束前1小時口頭告知承保單位,至於投保保額與投保時間是否與實際的旅遊行程相符,皆無所知。
索取團費收據,過程更是一波三折,隨團服務人員最後推託要本會調查員轉向遊覽車司機索取,經過一番解釋,遊覽車司機才交付一只簡易收據,仔細檢視,但卻非旅行業專用的代收轉付收據憑證,收據蓋印的公司章則是模糊難以辨識。
在旅遊行程安排,業者恐有未盡應約定的產品品質情形。
當天下午行程來到宜蘭「猴洞瀑布」,由於抵達目的地前尚須徒步走完120個陡峭石階,一般人尚需耗費一番體力才能登頂,何況該團中的年長旅客,但一日遊派遣的隨團服務人員卻未全程陪同,致旅客安全於不顧。
該旅遊行程最大的堪憂,在於原訂行程表中的「林美石磐步道」遇上維修期,正施行18天的封閉管制,但旅行社事前並未掌握詳情,可議的是,隨團服務人員並未考慮行程中可能發生意外風險,仍然帶領團員闖入封閉步道,即使途中遇上維修人員口頭聲明要求「強行進入,發生意外責任必須自負」,該隨團服務人員僅再次傳達上述說法,並在團員皆未表示意見下,依舊強行走完全程。
一方面,隨團服務人員並未全程看照具安全疑慮的行程,若團員發生意外,缺乏旅行社人員的立即處置,後果恐將難料;二方面,發生可歸責於旅行社因素的行程變動,而隨團服務人員並未根據旅遊安全做出行程的適切調整,若行程發生意外,豈能以一句讓旅客自負責任來卸責?
根據《民法》第514-6條、514-7條第2項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 消基會呼籲:對政府
無照旅行社如同國旅的隱形炸彈,其缺乏旅遊契約的交易規範、高機率使用未經安全結構測試的遊覽車等,增加國旅的風險;呼籲政府稽查非法業者應化被動於主動,建立跨部門的聯合稽查行動,除提供充足人力需求外,應運用科技提升稽核效能,避免稽查流於形式,無法發揮嚇阻作用;此外,應合理輔導評薦後段班業者,並透過有效監督管理提升業者安全與服務品質。
應結合GPS等新科技運用,施行動態稽查執法,並優先針對未經「大客車車身結構安全檢測」的遊覽車施行精密驗證與監督,達到積極管理目標。
交通部與勞動部應對遊覽車靠行車輛之監管機制提出具體辦法,並提出遊覽車業者大型化的誘因與機制,同時透過品保與評鑑制度達到獎優汰劣之目標。
持續執行並精進「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制度,對於優等業者予以公開表揚,評鑑等級丙、丁的遊覽車客運公司,若經輔導不成,應徹底落實退場機制。
同時,積極宣傳「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制度與定期成果,還給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
修訂大客車駕駛回訓制度,從現行的3年6小時,朝向歐盟制度3年21小時的方向修正,以強化駕駛的安全駕駛與肇事預防能力、職業道德、服務理念、認知新法規以及危機處理能力,並透過品保與駕駛人證照制度提升遊覽車行車安全。
對業者:
應依法提供消費者旅遊契約書與契約審閱期,充分揭露旅遊產品資訊,保障買賣雙方權益。
旅行業公會應督促旅行社落實提供詳載一日遊的行程、時間、價格、景點、餐飲、安全提示等透明化資訊,並避免「早出晚歸、行程過度緊湊、行車距離或時間太長等情形」,或額外增加景點、繞道或購物滯留,及行車時間過長出現疲勞駕駛等狀況,而衍生肇事或意外的風險。
應依規定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投保額度宜提高(如:新台幣500萬元);為旅客投保保險資訊,亦應出示透明化書面資料。
對消費者:1.旅遊品質不應分國內外旅遊路線而有不同標準,為確保自身的消費權益,民眾參團旅遊,應選擇合法的旅行社,並要求簽定旅遊契約,不應受廉價團費或無定金限制等因素影響,忽略應有的權利保障之道。
2.勿對低價行程存有迷思,品保協會現已針對國內一日遊的安全行程與合理價格範圍公佈參考依據,民眾可斟酌參考、詳加比較。
3.選擇遊覽車客運公司,應參考交通部公路總局定期公佈的「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結果,要求、選擇公司整體管理、車輛維護、駕駛訓練等方面較有保障之優等、甲等以上的遊覽車業者。
項次
一日遊業者
旅行社
旅行業合法經營與定型化契約保障
遊覽車安全
旅行社
執照編號
旅遊契約
解約規定
責任保險
投保
履約保險投保
遊覽車
車號
遊覽車
公司
出廠年份
(公路總局登記/車身標示)
防鎖死
輔助
煞車
2016年
評鑑等級
1
香吉士旅遊
龍門旅遊社
交觀甲
第0448號
╳
不符規定
(7天前通知定金全退、
6天內不退定金)
200萬旅責險
20萬意外醫療險
500萬
A4-777
宏昌通運
(舊名:雙龍通運)
相符
(2002.1/
2002)
╳
╳
丁等
527-NN
鼎貫通運
相符
(2006.6/
2006)
╳
○
甲等
2
桐花旅遊
遊山玩水旅行社
交觀乙
1411
╳
不符規定
(10天前通知定金全退、9天內不退定金)
200萬旅責險
20意外醫療險
200萬
759-MM
怡樂達通運
不相符
(2008.3
/2012)
○
○
乙等
3
航空母艦
康盛旅行社
交觀乙
00152/
查無登記
╳
不符規定
(45天前通知定金全退、少於45天不退定金)
200萬旅責險
20意外醫療險
-
676-GG
以霖通運
相符
(2005.2/
2005)
○
╳
丙等
4
阿興旅遊
龍門旅行社
交觀甲0488
╳
不符規定
(14天前通知全退、13天內不退定金)
300萬旅責險
20意外醫療險
500萬
740-FF
千進通運
相符
(2004.9
/2004)
╳
○
丁等
項次
一日遊業者
旅行社
旅行業合法經營與定型化契約保障
遊覽車安全
旅行社
執照編號
旅遊契約
解約規定
責任保險
投保
履約保險投保
遊覽車
車號
遊覽車
公司
出廠年份
(公路總局登記/車身標示)
防鎖死
輔助
煞車
2016年
評鑑等級
5
趣玩樂
友松國際旅行社
交觀甲
03566/
查無登記
╳
不符規定
(4天前通知定金全退、
3天前不退定金)
-
(4月分行程表未標示)
-
258-V5
仙儷通運
不相符
(2004.08/未標示)
╳
○
乙等
6
千里馬
萬村旅行社
交觀乙1495
╳
不符規定
(3天前通知定金全退、2天前不退定金)
200萬旅遊意外險
20萬意外醫療險
30萬汽車強制險
150萬旅平險
200萬
822-TT
元賀通運
相符
(2012.07/2012)
╳
╳
甲等
7
憶之旅鳳凰谷旅遊
憶之旅國際旅行社
交觀甲6036號
╳
不符規定
(定金不退,
保留半年)
200萬旅責險
20萬傷害險
2,100萬
427-EE
千進通運
相符
(2010.7/
2010)
╳
○
丁等
8
金童愛侶遊
康盛旅行社
交觀甲
3203號
╳
不符規定
(定金不退還)
200萬旅責險
20萬意外醫療險
500萬
325-NN
安富交通
相符
(2001.12/2001)
╳
╳
丙等
066-ZZ
永達遊覽
(舊名:永上運通)
相符
(2008.01
/2008)
╳
○
甲等
項次
一日遊業者
旅行社
旅行業合法經營與定型化契約保障
遊覽車安全
旅行社
執照編號
旅遊契約
解約規定
責任保險
投保
履約保險投保
遊覽車號
遊覽車
公司
出廠年份
(公路總局登記/車身標示)
防鎖死
輔助
煞車
2016年
評鑑等級
9
鴻達旅遊
-
-
╳
不符規定
(7天前定金全退、6天內不退定金)
200萬旅遊保險
20萬意外醫療險
-
216-MM
佳和交通
不相符
(2006.11
/2008)
╳
○
甲等
10
台灣走透透之旅
-
-
╳
不符規定
(10天前定金全退、9天內不退定金)
200萬旅平險
20萬醫療險
-
620-LL
捷森旅遊巴士
相符
(2009.3/2009)
╳
○
乙等
說明:本表之遊覽車安全項目調查結果,係查詢自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服務網的遊覽車公司列表系統、2016年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與服務品質評鑑餐券『退換貨辦法』全數不合格知名店家上榜摘要
本會在熱門的票券網站中,隨機抽查其銷售的餐券商品,並依據「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其商品內容、使用條款等,是否符合法規。
一、 調查地點:愛票網、udn買東西、GOMAJI、17life等網站(見附表)
二、 調查對象:墾丁福華西式午餐券、喜來登十二廚晚餐券、北投老爺酒店套餐券等10件商品(見附表)
三、 調查時間:106年4月24日至5月2日
四、 調查方式:檢視商品的「退換貨辦法」
五、 調查結果:10件商品的退換貨辦法皆不合格
近來,電子商務興起,餐飲業者也跟搭上風潮,在各大團購網、網購平台上銷售餐廳禮券,帶動業績。
據媒體報導,王品集團2015年來店消費人次達2100萬人次,平均每5個人中就有1個人是持禮券消費,比例驚人。
本月是歡慶母親節的月份,業者更火力全開的推出各式各樣的吃到飽餐券、下午茶抵用券、套餐優惠券等,並以「破盤價」、「下殺75折」等廣告文字,吸引民眾注意。
為了幫消費者把關現行餐券商品的消費環境,本會到10家熱門票券網中隨機抽查了10件餐券商品,商品價格區間為400元至2180元,並依據「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其商品內容、使用條款等是否符合法規。
ㄧ、餐券退換貨辦法合格率為零
根據2016年1月1日生效的「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商品(服務)禮券應記載消費者要求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以優惠措施購買之禮券需返還或折抵退還價金者,亦同。
另外,不得記載消費者請求退回禮券並返還價金時,得加收任何費用之文字或類似意思之表示(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
因此,現在市售的餐券都應註記退換貨辦法,且當消費者退還餐券商品時,業者也不得收取手續費,或加收其它費用。
然而,在本會抽查的10件商品中(見附表),9件商品都無提供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1件商品可退回禮券返還價金,但仍要求消費者須負擔10%票面價的手續費用,因此無一商品符合規定,合格率為零。
這些違規的餐飲業者中,不乏知名的五星級飯店或餐飲集團,例如王品集團的陶板屋、喜來登飯店十二廚餐廳、高雄國賓飯店、哈根達斯餐廳等。
依據「消保法」,各縣市衛生局應要求違規業者限期改正,改善期滿複查若未改正,可開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團購網的履約保證 令人存疑
此外,為了避免餐飲業者倒閉,使消費者手中的禮券無法兌現,法規也要求,餐券須提供履約保證記載。
「履約保障機制」看似維護了消費權益,但其中仍有疏漏之處。
團購網、票券網做為一個新興、熱門的餐券銷售平台,它自己尋找合作對象,於網站上販售餐券等預購型商品,它與商品實際提供者之間的利益分配、履約保障機制則為一個灰色地帶,並無主管機關審查實際情況(見下表)。
⊙禮券發行與履約保證情況
商品餐券發行人
服務提供者(餐飲業者)
第三方業者(行銷公司)
平台業者
履約保證方式
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於金融機構設立信託帳戶;經衛福部許可的履約保障方式
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於金融機構設立信託帳戶
網站公司於金融機構設立信託帳戶
主管機關
衛福部/各縣市衛生局
衛福部/各縣市衛生局
無
保證/信託期間
一年
一年
一年
舉例來說,一些資本額較小、難以找到銀行願意為其擔保,因而無法發行禮券的餐飲業者,為了搭上這股禮券銷售的風潮,便與團購網站合作,團購網站集合這些大大小小的餐飲業合作對象後,團購網再以自身名義於銀行開立信託專戶,擔保這些餐券的使用,並告知消費者提供退費保證。
團購網站看似提供了一個履約保證的保護傘,但實際上,團購網站到底放了多少金額於金融機構的信託帳戶中,是否足夠支付所有售出禮券的票面全額?這個答案無人知曉。
團購網站做為一個電子商務網站,表面上為一個媒合平台,於網站上刊登眾多住宿券、餐券等預購型商品,供消費者選購,但實際上,團購網站又為這些店家進行擔保,其角色已跨足零售業發行禮券的範疇,理應適用「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供消費者期間至少一年之履約保證。
但是,團購網站以電子商務業者自居,其主管單位經濟部商業司也未規範團購網站須為禮券商品進行信託,因此現在團購網站對消費者所宣稱的履約機制,乃為其自發性行為,但消費者對網站公司實際上的信託金額、信託內容,並無法查證。
若未來發生倒閉情況,消費者可能會申訴無門。
本會呼籲,為了保障消費權益,經濟部商業司應對銷售預購型商品的網路公司進行調查,並擬訂相關規範,要求網站經營者若銷售預購型商品,皆須為其禮券商品提供履約保證,以健全法規,完善消費環境。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行政院消保處應加強稽查餐飲業的商品禮券,調查其商品內容是否符合「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尤其在退費辦法上是否合乎規定。
經濟部商業司應擬訂相關規範,要求銷售預購型商品的電子商務業者,為其禮券商品提供履約保證,完善消費環境。
對業者
業者發行商品禮券時,應依照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禮券上載明發行人名稱、地址、禮券面額、發售編號、使用方式、履約保障機制等內容。
業者應記載禮券的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不可拒絕消費者退貨,更不可以加收任何手續費。
履約保證方面,業者應提供足額擔保,保障消費者的使用或退貨權益。
業者應確保通訊交易時,商品禮券的內容在「紙本實體」與「網頁呈現」上一致,完整揭露商品資訊。
對消費者
選購商品禮券時,應選擇商品內容完整,並且有履約保證以及退貨辦法的商品。
購買商品禮券後應盡速使用,以免履約保證期間過期,影響日後使用權益。
若發生商品禮券的消費糾紛,可向業者主張「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相關消費權益,若無法解決,則可向本會或其它消保機構申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
商品內容
價格
販售地點/網站
退換貨辦法
1
墾丁福華渡假飯店麗香苑平日西式午餐
400元
愛票網Iticket
https://goo.gl/Z5lxPq
票券一經售出,恕不退換
2
2張組【台北】喜來登Kitchen12十二廚平日自助晚餐券
2180元
Udn買東西
https://goo.gl/r1GKQm
票券售出如有退貨問題,須於鑑賞期內向原購買單位聯繫,逾鑑賞期恕不受理
3
北投老爺酒店【-純Cuisine餐廳】午間純套餐二客
1650元
GOMAGI
https://goo.gl/pQiOAb
7日內可退費,逾期恕無法受理退費
4
遠雄集團Showkitchen吃到飽午餐券
639元
17life
https://goo.gl/EfBxvD
票券享7天鑑賞期
5
台南台糖長榮酒店吃遍天下餐廳自助午或晚餐券一張
680元
便宜旅遊網https://goo.gl/wYY6Gw
票券一經售出,恕不退換及折換現金
6
小蒙牛頂級麻辣鍋2人頂級鍋物吃到飽
1340元
Myfone
https://goo.gl/7sYMO7
享貨到日起7天猶豫期解約退貨之權益
7
哈根達斯2人經典午茶
750元
TicketGo
https://goo.gl/RABhfG
本券不得兌換現金、退款、找零
8
高雄國賓大飯店-iRIVER愛河牛排海鮮自助餐廳平日自助下午茶券一張
530元
旅遊達人網
https://goo.gl/r8Jtya
售出後恕不接受退票
9
陶板屋和風創作料理
580元
太金票券網
https://goo.gl/Ss34ya
票券一經售出,恕不退換及折換現金
10
台東知本老爺酒店單人成人―那魯灣自助晚餐
599元
可樂旅遊網
https://goo.gl/hOCm8C
出票之7天後需退換票,需收每張票面價10%手續費
民眾資安素養不足資安即國安淪口號摘要
1. 調查時間:106年3月22日至4月10日
2. 有效樣本:2274位
3. 調查方法:網路線上問卷+紙本問卷
4. 調查結果:
Ø 40%民眾選擇「網路商店」消費會時,不將資訊安全防護納入考量。
Ø 32.6%民眾上網時不注意網址列資訊(預防誤連偽造網站,如銀行等)。
Ø 28%民眾進行網路交易時,知道要判別付款方式是否安全,但無法自行判斷。
Ø 面對資訊安全問題時,極少數(10.8%)民眾清楚,可以透過法律進行處理或尋求保障。
Ø 69.7%民眾收到有關健康、災難或政府政策等訊息會轉傳給親友,但僅43.5%民眾會確認資訊正確性。
Ø 69.8%民眾沒聽過「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認為此法案應成立專責單位及增加管理強度。
Ø 民眾認為應透過完整法令(79.6%)、增加罰則(70%)及加強業者與消費者教育(68.1%)來加強「網路安全」。
前言
數位科技的發達,讓各種資通訊產品與服務普及,擴及到我們食、衣、住、行、育、樂等各面向。
然而,資訊安全的威脅日趨嚴重,影響的層面除了造成個人隱私的暴露,妨害周遭電子產品的正常使用,甚至可能造成使用者的財務損失。
現代的消費模式高度仰賴數位科技,但也引發相關問題,如何保證每筆交易都讓人安心?如何期待企業製造的電子產品可以信任?如何確信政府與企業的個資防護已經到位?
順應此潮流,今年年初,國際消費者協會(CI)為世界消費者權益日所提出的主題"BuildingaDigitalWorldConsumerscanTrust",並將推動一系列計畫,協助建構消費者可信賴的數位世界。
本會身為CI會員,面對新型態的數位消費,亦認為根源在於資訊安全,故分別於3月30日召開「公務機關『個資外洩』達十三萬筆倘遭求償至少6800萬元全民買單?!」記者會;4月24日召開「訂機票慘遭『個資外洩』被騙52萬業者自稱受害者消費權益誰負責?」記者會。
從政府和業界的資安漏洞,敲響警鐘,喚起各界重視。
為更進一步瞭解民眾對於資訊安全的認知,以及未來政府、業界需要加強哪些資訊安全守護的積極作為。
消基會和資策會共同合作,於106年3月22日至4月10日,展開「消費者對資訊安全的認知與作為」問卷調查,以網路線上問卷及紙本問卷同時進行,有效問卷回收總計2274份(包含線上問卷1225份+北中南紙本問卷1049份)。
問卷調查結果
基本特質:
問卷填答者身分以女性(62.8%)及年齡為21~40歲(52.0%)居多。
民眾擁有1台桌電/筆電(62.6%)、平板電腦(41.2%)、智慧型手機(78.7%)的比例最高。
7%民眾每日上網3小時以上。
民眾最常使用LINE(98.2%)及FB(79.5%)。
9%民眾有上網交易經驗,56%民眾有上網玩遊戲的習慣。
以下分為12項重點說明:
網路安全認知
96%以上民眾認為網路安全的管理應包含網路交易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
民眾對網路安全的認知不足,(47.7%~4%)對資訊安全相關法律很陌生,且聽過防網釣工具(26.7%)、入侵偵測(24.8%)及防禦系統(24.3%)的比例較低。
2%民眾會擔心網路交易的安全,80%民眾網路交易頻率受影響。
7%民眾上網購物時,最注意消費者之權利與義務。
六成以上民眾會注意是否有退貨方式說明(73.1%)、是否有客服電話(66.9%)及產
品優惠訊息(62.4%)。
個資內容認知
7%民眾不清楚個資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資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病歷、健康檢查、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等);而52.1%民眾會使用通訊軟體傳遞個資。
網路交易安全認知
40%民眾選擇「網路商店」消費會時,不將資訊安全防護納入考量。
6%民眾上網時不注意網址列資訊(預防誤連偽造網站,如銀行等)。
於網路商店消費時,僅(4%~33.0%)民眾一定會搜尋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評價與檢驗報告資訊。
28%民眾進行網路交易時,知道要判別付款方式是否安全,但無法自行判斷。
個資外洩管道認知
6%民眾並不清楚個資外洩的管道。
(管道包括擺攤『申辦信用卡』、網路交易、參加抽獎、路邊填問卷、餐廳服務品質問卷、繳交身分證影本)
3%民眾碰到街頭訪問、抽獎活動或業者服務調查不願意填寫個資(不會49.9%、看情形47.4%)
9%民眾申請信用卡時會擔心個資外洩而不參加。
加入網路會員時若要填寫個資,98%民眾會放棄加入、不如實填寫或僅填寫必要
欄位。
對資安事故、經驗及對我國資安政策的看法
民眾最常遇到電腦/手機中毒(68.1%)、個人資料遭外洩(53.1%)、網路帳號遭盜用(52.7%)等資通訊安全事件或威脅。
9%民眾認為資通訊安全威脅日趨嚴重,69.8%民眾認為相關保護仍不足。
3%民眾表示政府應投入更多預算;83.9%民眾同意應積極提升資訊安全相關機制。
對於加速推動「資訊安全」專法的看法
民眾認為我國法律不足以處理資安問題,1%同意設立及優先處理資訊安全專
法。
面對資訊安全問題時,極少數(10.8%)民眾清楚,可以透過法律進行處理或尋求保障。
對於網路(電話)詐騙手法的認知
民眾最知道的網路詐騙手法前三項為:假冒親友(盜用網路帳號)借錢(85.0%)、ATM解除分期付款設定(77.3%)及假意販賣低價商品(74.2%)
民眾最知道的電話詐騙手法前三項為:假冒公務機關(警察、檢察官)(93.1%)、假綁架(88.9%)及假冒親友借錢(猜猜我是誰)(87.5%)
民眾使用智慧型手機最常見的資安事件為個資遭竊,約兩成民眾因此受詐騙。
對網路或通訊軟體(如LINE或FB)的資訊真假與正確的認知
7%民眾收到有關健康、災難或政府政策等訊息會轉傳給親友,但僅43.5%民眾會確認資訊正確性。
對網路駭客的認知
1%民眾會擔心駭客所造成的損失,但對駭客的認知不足;其中,78.4%民眾不知道資安領域駭客的類型,知道的駭客類型中又以黑帽駭客最多(19.3%)。
57%民眾了解駭客可以輕易透過家用電腦或筆電侵入家庭,侵犯隱私。
政府應如何加強「網路安全」
8%民眾沒聽過「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認為此法案應成立專責單位及增加管理強度。
民眾認為應透過完整法令(79.6%)、增加罰則(70%)及加強業者與消費者教育(68.1%)來加強「網路安全」
民眾認為政府在「防止詐騙」政策上應加強整合相關法令,讓執法者有可用的法律支撐(80.4%),主動、積極加強業者和消費者教育,不只是在網頁發佈訊息(78.3%),及提高行政層級,以整合部會防詐管理措施(62.2%)。
企業責任
民眾認為政府應規定業者要有必要的防火牆與加密設施(94.0%)、落實網站資訊公開政策,並建立在明顯閱讀位置(90.7%)與投入營業利潤固定比例作為資安維護(79.1%)之義務
民眾認為業者合理的資安成本應為整年度營業額的3~5%(34%)及5~10%(33%)
民眾認為政府應賦予業者加強網頁資訊透明與資訊正確性的前3項為:
應提供消費者在行使終止或解除契約、退貨或換貨、退款時,與訂購或付款時相同程度的管道與方式(50.3%)、消費者個資之權利與義務說明(49.8%)、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不得使消費者遭受不合理風險之傷害(43.1%)。
消費者責任
92%民眾遇到詐騙事件時會尋求165反詐騙專線協助。
民眾多以安裝防毒軟體(87.1%)、不隨意輸入個人資料(82.6%)及不隨意進入陌生網頁(72.4%)等方法自保網路安全防止詐騙方面,民眾採取審慎運用個人資料、不隨意上網及不在手機綁定個資等方式自保。
民眾多以審慎運用個人資料,避免外洩(90.1%)、不隨意上陌生網頁或不隨意開啟、下載圖片、影片(75.4%)及不在手機上榜定信用卡、個人資料等資料(74.5%)防止網路詐騙
結論
過半數以上民眾擁有智慧型手機(78.7%)和電腦(62.6%),每日上網3小時以上(56.7%)、常使用LINE(98.2%)及FB(79.5%),並有網路交易經驗(84.9%)或玩網路遊戲(56%)的習慣。
民眾無論於(97.3%)街頭或(98%)網站填寫個資時會擔心外洩,卻對相關法律、技術與駭客的認知不足,且(28%)民眾進行網路交易時,知道要判別付款方式是否安全,但無能力自行判斷。
顯示民眾雖然知道個資外洩風險處處都在,但大多缺乏資安素養,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能,因此只能「擔心」,卻不知如何「防範」與「解決」,目前的數位消費環境也無法被消費者信賴。
雖然民眾上網購物時,最注意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等資訊,但(43.7%)民眾不清楚個資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並(52.1%)使用通訊軟體傳遞個資;僅43.5%民眾轉傳訊息給親友時,會確認資訊的真偽與正確性。
(69.8%)民眾沒聽過「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認為此法案應成立專責單位並增加管理強度。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資通訊安全威脅日趨嚴重、相關保護仍不足,主管機關應投入更多預算,積極提升資訊安全相關機制。
透過完整法令、增加罰則,並主動、積極加強業者和消費者教育,以增強網路安全。
「防止詐騙」政策上,應整合相關法令,讓執法者有可用的法律支撐,並提高行政層級,以整合部會防詐管理措施。
政府應規定業者投入3~10%營業額在資安管理(加設防火牆與加密設施、落實網站資訊公開,並建立在明顯閱讀位置)。
對業者
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在行使終止或解除契約、退貨或換貨、退款時,與訂購或付款時相同程度的管道與方式。
業者應提升營業額用於資安管理上,包含加設防火牆與加密設施、落實網站資訊公開,並建立在明顯閱讀位置,使消費者清楚知悉。
4/27(四)資安論壇活動預告
另外,消基會與資策會資安所合辦「建構可信賴的數位消費環境」資安論壇活動,歡迎關注此議題的民眾,上本會官網或來電報名參加。
時間:4/27(四)上午9:00至下午4:30
地點:師範大學綜合大樓5樓509室國際會議廳。
座位有限,採報名方式確認座席,敬請來電聯絡本會承辦人:
彭小姐、張小姐(電話:02-27002104轉245、221)。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訂機票慘遭「個資外洩」被騙52萬業者自稱受害者消費權益誰負責? 華信航空網站遭「駭」,旅客個資被看光光。
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統計,今年3月12日至19日,已受理40起遭假冒華信航空客服電話詐騙的案件,另有上百人致電165諮詢,詐騙金額超過300萬元,受害人數持續增加。
本會也在3月22日接獲陳小姐(化名)申訴,她於2月21日在華信航空官方網站購買2張台北至台東單程機票,並刷卡支付新台幣2932元,沒想到3月22日下午卻接到自稱是華信航空客服的來電,告知因作業人員的疏失,誤將她的付款設為「12期自動刷付」,導致她的銀行帳戶每月將被自動扣款2932元,連續12期,因此要她授權銀行配合辦理取消該自動付款的設定,以免被無故扣款。
由於自稱是華信航空的客服人員一開始便與陳小姐核對個人資料,包含姓名、電話、email、購買商品、金額、購買日期、搭機航班、班次時間和日期、付款方式、信用卡卡號及發卡行等資料,且都正確無誤,使得陳小姐不疑有他,便按照詐騙集團指示至ATM操作,結果一日之內被詐騙52萬餘元。
ㄧ、遭詐騙後才收到簡訊華信未盡「即時通知」義務
陳小姐驚覺受騙後,3月23日隨即報案處理,並要求洩漏個資的華信航空負起賠償責任,但華信航空卻說自己也是受害者,強調公司人員無人疑似洩漏旅客個資,公司網站系統也無安全問題,且事發之後皆配合警政署指示作業,對於陳小姐請求賠償一事,於法無據,因此無法同意。
然而本會認為,華信航空難辭其咎,首先,在通報當事人方面,華信航空動作太慢,以致於陳小姐未能即時接到警告。
165防詐騙專線自3月12日接獲第一起民眾舉報「冒用華信航空詐騙」案件後,隔(13)日即通知華信航空客服部,須告知近3個月內曾購票的旅客留意,免遭詐騙,且之後至少連續10日向華信航空寄發通知,提醒華信航空加緊聯繫消費者。
但是,陳小姐卻在自己被詐騙的後6天,也就是3月28日才收到華信航空的簡訊,此時距離「165反詐騙」首次通報華信航空已達15天,為時已晚。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本會認為,華信航空沒有在接獲165反詐騙專線警示,應提醒購票旅客注意迅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遲至15日後始以簡訊通知陳小姐個資外洩,因而延誤了防堵詐騙的黃金時間,故華信未善盡通知義務,顯與被害人重大財物損失不無關連。
二、華信若未舉證證明已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個資法第27條第1項、第29條及第28條第3項分別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
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非公務機關若違反個資法,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
華信航空堅稱查無任何人員有疑似洩露旅客個資之不法情事、無任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情形、公司系統之信用卡交易也透過加密認證,安全保護無虞;但依法華信需舉證證明其已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及事項,包括技術上及組織上的必要措施,對於購買旅客個資外洩,並無故意或過失,始可免責,否則被害人即可請求華信賠償500元至2萬元金額,至於陳小姐進一步遭詐騙之52萬元損失,若法院認定華信違反即時通知義務與陳小姐遭詐騙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則華信亦有負賠償責任的可能。
華信航空旅客個資外洩,導致多人受害,事實如此不容辯駁,華信航空當然無法置身事外;然而,面對被害人的呼喊以及損害賠償訴求,華信航空卻以受害人自居,對其相關責任兩手一攤,退避三舍,其態度讓人不敢恭維,企業形象也因此更受傷害,本會呼籲面對被害人的呼喊及損害賠償訴求,華信航空應對被害人有同理心,儘速提出賠償辦法,並持續採有效安全維護措施,避免傷害擴大。
三、賠償及裁罰案例寥寥可數,非公務機關對大量個資外洩無感
除了華信航空,台灣企業外洩個資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根據165防詐騙專線統計,「金石堂網路書店」位居詐騙集團最愛冒用的網購平台第1名,去年就有697名消費者因金石堂網路書店購書資訊外洩而被詐騙;今年1至3月,受害人數再往上增加220件。
本會統計,近3年企業「個資外洩」事件已破200萬筆,在民事責任上,若以每人每一事件500元計算賠償金額,則業者至少應付出10億元給受害人,但媒體上卻從未見到企業因個資問題而付出重大賠償的消息。
另非公務機關對其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未善加採取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者,及違反規定隱匿不為通知被害人者,雖依個資法第48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然除特許行業之銀行業曾因個資外洩,遭金管會依金融法規開罰外,似乎鮮少耳聞有裁罰個案。
甚至,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者,依個資法第41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但據研究報告所示,102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因違反個資法被起訴之案件共215件,其中遭第一審法院獲判有罪者有135件,分別為102件處以拘役、22件有期徒刑、11件處以罰金,而遭判拘役或徒刑合計124件案件中,123件得易科罰金,僅有1件不得易科罰金,但法院則另為諭知緩刑,換言之,無一人因違反個資法而入監服刑。
相較於非公務機關層出不窮的個資外洩事件,現行法規定除讓被害人不易得知個資外洩訊息,而偏低的賠償金額亦令人缺乏請求誘因,況主管機關對非公務機關發生個資外洩查處態度消極,且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之刑事被告均可獲法院輕判,無怪乎非公務機關面對個資外洩事件發生不僅無感,更對斥資改善個資安全維護措施之意願大為下降。
⊙企業「個資外洩」事件一覽表
事件
發生時間
個資外洩、損失金額
後續
冒用華信航空
2017年3月
40多人遭詐騙逾300萬
元大人壽保戶資料外洩
2017年3月
不明(保戶數約35萬)
「TAAZE讀冊生活」網站
2016年10月
133人遭詐900萬
多益考生個資外洩
2016年10月
45人遭詐138萬
「超級函授」學員資料外洩
2016年9月
28人遭騙550萬元
「飛牛牧場」等旅館訂房網遭駭
2016年9月
16人遭詐180萬
南山人壽大量洩漏保戶個資
2016年8月
上百位保戶
兆豐銀行寄錯2萬人帳單洩個資
2016年6月
2萬人
罰鍰400萬元
統一投信洩漏客戶個資
2016年2月
電子報會員有7萬9193位
香草航空行程管理驗證功能出包
2015年12月
業者未透露
歐悅旅館集團遭駭
2015年9月
上萬筆
丹堤咖啡會員資料被駭
2015年5月
5000筆會員個資
18家購物網站個資外洩
2014年2月
造成民眾近9000萬元損失
中國信託網路銀行
2013年5月
5萬多筆
罰鍰400萬元
NOKIA行銷活動網站被駭
2013年2月
150萬筆
統計時間:2013年迄今;資料來源:各媒體報導
四、企業面臨天價賠償日本、韓國早有先例
我國「個資法」上路以來,還未曾出現個資外洩的團體訴訟案件,但在日本、韓國早已出現一些案例,使企業面臨高額求償。
舉例來說,2004年日本最大網路公司Yahoo!BB被竊取資料,影響450萬名用戶,後來Yahoo!BB給予每人五百日圓精神賠償,但部分用戶仍提民事訴訟,最後法院裁決Yahoo!BB應賠償原告每人6千日元,總計Yahoo!BB為此付出約23億日元。
媒體報導也指出,2011年8月,2萬7千多名南韓民眾集體控告蘋果公司iPhone手機擅自收集、儲存用戶的個人資料,侵犯隱私,要求蘋果公司賠償每一個人100萬韓圜(約台幣2.6萬元)。
事實上,在2011年6月,一位南韓律師在同年6月,就成功透過訴訟迫使蘋果電腦南韓分公司賠償了他100萬韓圜,之後他也組織這起集體訴訟官司。
高額求償使企業再也不敢輕忽個資管理與保護。
本會呼籲,法院應重視個資外洩對消費大眾的傷害,從重判賠,政府也應修改「個資法」,嚴格規範企業的個資保護責任,好讓企業都能挹注更多資源到個資管理上,維護消費環境安全。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面對近年來,包括金融業、電商平台、網路賣場等非公務機關資安不設防個資外洩頻傳現況,政府應全面檢視現行個資法對於發生個資外洩事件,民眾求償要件及程序過苛、企業通知義務形同具文,主管機關行政罰緩金額過低,刑事責任構成要件足否嚇阻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情事等規定,擬研修正相關法規,加強企業對個資安全的管理規範。
現行個資法未修正前,主管機關應落實對非公務機關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例行性業務檢查,且對於未採行適當之個資安全維護措施,或因而致個資外洩或未即時通知消費者之非公務機關,應確實依個資法第48條規定查處裁罰,以提高企業資安意識。
對業者
企業應確實依個資法規定對保有個資檔案,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一旦企業發現個資外洩情況,則應即刻通知可能受害的消費者,使消費者能儘早接到警告,避免遭到詐騙,受到二次傷害。
業者保有的個資檔案若因內控不佳或遭駭客入侵,導致消費者個資外流,則業者應主動負起責任,誠意溝通,依法給予受害人精神以及財物上的損失賠償。
對消費者
應時刻注意個人資料之保護,避免輕易透露個人資料。
若接到商店客服電話,要求至自動提款機匯款或轉帳操作,請勿理會。
消費者應撥打電話到原商店確認事由,或致電165防詐騙專線詢問,免得上當。
若發覺個資外洩,可依法向洩密機關求償;若不能證明因資料外流所造成實際損害額,也可請求法院依侵害情況,要求洩密機關給予每人每一事件500元至2萬元的賠償。
民眾若有個資外洩的疑慮,或因個資外洩而被詐騙,應立即報警處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護眼檯燈不「護眼」3成光照不足、7成功率不實摘要
1.採樣時間:105年9月18日~20日。
2.採樣地點:PChome24H線上購物、家樂福(汐止店)、燦坤3C(汐止店)、全國電子汐止數位館。
3.採樣商品:(1)大同電子式省電護眼檯燈、(2)億視界學習閱讀燈、(3)山水輕觸式LED護眼小檯燈、(4)玫瑰之光LED智慧台燈系列三段式調光檯燈、(5)光視界系列觸控式LED護眼檯燈、(6)東亞大嘴鳥LED檯燈、(7)安寶薄型護眼檯燈、(8)FORALED檯燈、(9)3M58∘博視燈、(10)東銘電子式護眼檯燈、(11)歐司朗晶鑽檯燈、(12)聲寶高頻護眼檯燈、(13)PHILIPS鉑光防眩檯燈、(14)CHIMEILED知視家護眼檯燈、(15)樂視達無扇葉風扇LED護眼檯燈。
4.調查項目與方法
(1)商品標示:是否符合《商品標示法》第9、10條。
(2)商品檢驗法: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誌貼紙。
(3)商品宣稱與實際功效:檢測商品是否提供使用者於閱讀、寫字時充分且舒適的照明光環境,並以下列六項檯燈重要光電特性進行量測:照度、色溫與演色性、燈具輝度、燈光閃爍、電氣特性、電流諧波分析。
5.調查結果:
(1)「商品外包裝標示」:共1件不符合規定(編號2)
(2)「商品檢驗標識貼紙」:共2件無標識貼紙(編號3、5)
(3)「宣稱與實際功效」:根據CNS12112對室內閱讀寫字光照的標準來看,「照度值」方面,5件商品(編號2、3、5、8、11)未達水準;「照度均勻度」方面,5件商品(編號1、2、3、4、12)未達水準;「演色性」方面,3件商品(編號3、5、7)未達水準。
功率標示與實測方面,僅有4件商品在正負誤差10%以內,其餘皆功率不實。
一、前言
近年來,「護眼檯燈」成為居家生活必備品,民眾無論寫字、閱讀,或使用電腦,總仰賴護眼檯燈提供穩定光源。
根據媒體報導,台灣每年的檯燈市場需求達50萬台,其中LED檯燈市佔率達60%,深受消費者歡迎。
為了幫消費者實地檢測檯燈的功效,消基會於去年9月底至各大賣場,以及網路購物商城,一共挑選了15盞宣稱具有抗眩光、無疊影、不閃爍、光線分布均勻、適合閱讀寫字、緩解視覺疲勞,更可預防近視的護眼檯燈,價格區間為499至2190元,燈泡方面則包含LED燈,以及一般省電燈泡。
測試結果顯示,許多檯燈的「照度值」、「照度均勻度」、「演色性」未達水準,並不適合閱讀使用;在功率標示與實測結果上,更發現不少業者虛報功率,市售的護眼檯燈品質仍待考驗。
二、檢測項目、方法與結果
(1)「商品外包裝標示」:1件不符合規定,編號2未提供製造日期,已違反商品標示法。
(2)「商品檢驗標識貼紙」:本會並未在編號3、5商品上找到經濟部標準局的商品檢驗標識,將提報標檢局確認該商品是否通過檢驗,或涉及逃檢。
(3)「宣稱與實際功效」:本會檢測六項檯燈重要光電特性,分別為照度、色溫與演色性、燈具輝度、燈光閃爍、電氣特性、電流諧波分析。
本次檢測在照度、色溫與演色,以及電氣特性上有較多發現,下文將介紹測量方法與發現,其餘則不贅述。
A.「照度值」、「照度均勻度」(請見附件二表1:照度量測結果)
閱讀與寫作業最基本的照度應有500Lux以上,而在2000Lux以下,都是舒適合理的閱讀照度,但越均勻的照度分布,看書寫字時眼睛也越舒適,因此照度均勻度可以維持在0.8以上是最佳,但目前的LED檯燈因過度強調省電,燈具配光設計能力較不足,能維持在0.7就算可以接受了,如果僅能維持在0.5,那就是較差的光分布了,其缺點是比較容易疲勞,因此照度與照度均勻度都是在使用檯燈閱讀時,必須同時考慮的重要因素。
根據CNS12112,在辦公室進行書寫、打字、閱讀、資訊處理等活動,「照度值」應達500Lux(照度單位),若以此標準來看,本次採樣有5件商品(編號2、3、5、8、11)未達標準。
另外,根據CNS12112對「照度均勻度」的標準,作業面照度均勻度不應小於0.7,周遭環境之照度均勻度也不應小於0.5。
如此看來,本次採樣有5件商品(編號1、2、3、4、12)連0.5都達不到,使用者容易感到疲勞。
B.「色溫」與「演色性」(請見附件二表2色溫、演色性量測結果)
「色溫」是用來評估光色的感覺,中午12點鐘室外的陽光色溫是5500K左右,稱為白光,早晨與黃昏夕陽光色偏黃紅,色溫在3000K上下,是屬於溫暖感覺的黃光,會給人紓解壓力及放鬆的感覺,下午2時的色溫會到6500K,是更亮眼的陽光,則給人更刺眼的感覺,但卻是會給人有活力及適合活動的光感覺,雖然是夏天太熱而不敢外出,但基本上5000K以上的高色溫適合大面積教室與辦公室的辦公與學習,不會打瞌睡;而5000K以下的低色溫,適合下班居家休息的氣氛營造。
檯燈是輔助閱讀用的光源燈具,色溫在4000K至6500K之間都是適當的,本次檢驗結果15件商品都算適合閱讀使用。
「演色性」是用來評估人工光源的色彩傳真度,以接近陽光光譜分布的白熾燈做參考基準100,其他光源的色彩傳真度依此評估色彩傳真度,越高越好。
室內照明尤其是閱讀學習環境,演色性80以上是基本要求,達不到80以上固然可以做其他用途,但居家休閒環境及閱讀寫字,達不到80的演色性,基本上是不值得選用的。
根據CNS12112,使用者長時間工作或逗留之工作場所,不宜使用演色性指數小於80之燈光源。
本次檢測結果發現,3件商品(編號3、5、7)「演色性」未達80,不建議閱讀使用。
功率標示與實測(請見附件二表3電氣特性量測結果)
在「燈泡功率」標示與實測方面,根據CNS14125,實測功率必須在包裝或本體標示功率之標示值±10%以內,但本次檢驗結果僅有4件商品符合標示宣稱,其餘9件功率灌水(編號2、6、7、8、10、11、12、14、15)、2件實測功率大於標示(編號4、5)。
若實測功率大於標示功率,則代表燈泡較耗電;相反的,若實測功率小於標示功率,就表示燈泡亮度沒有預期的亮。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政府相關單位應對「中文標示」、「商品檢驗標識」違規業者予以限期改正或開罰。
「燈泡功率」標示與實測不符合規定之商品,應即刻下架,待改善後再行上架。
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及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檯燈與國民視力保健息息相關,政府應加強市場抽查,慎防有業者逃檢,危害消費市場。
雖然本次採樣商品未測出會傷害眼睛的藍光,但為了避免有漏網之魚,本會呼籲,政府應將市售燈具的「藍光傷害」納入強制檢測項目,確保市場上的燈管、燈具都無藍光危害,民眾安心使用。
對業者
檯燈的光照功能應滿足使用者的閱讀需求,業者應以檯燈的光照、均勻度為優先考量,切勿盲目追求省電功能,而影響了護眼檯燈的效能。
為了顧及國人視力,業者應停止生產演色性80以下的檯燈商品。
本次抽檢商品標示不合格之業者,應盡快改善。
對消費者
選購市售檯燈時,應先辨別商品檢驗標誌,選擇經過標檢局檢驗合格之商品。
無論挑選LED燈或其他省電燈泡檯燈,都應依據CNS標準照度,選擇500Lux(照度單位)以上的產品,並避開演色性80以下的檯燈。
檯燈的照射面積需達到60cm*40cm的範圍,才足夠閱讀、寫字使用,消費者應避免選購小檯燈,免得光照範圍不足,影響視力。
若發現檯燈商品中文標示不完整,或沒有貼上商品檢驗標誌,可向經濟部標檢局查詢或檢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護眼檯燈商品外包裝檢視檢驗總表
品名與型號
光源
照度值
照度均勻度
總功率
演色性
產地
製造商
(含地址、電話)
陳售地點
功能
價格
製造日期
大同電子式省電護眼檯燈
TP-127R-3U
未註明
○
●
21W
○
○
台灣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PCHOME24H線上購物
不閃爍、視野更清晰
660
2015年
億視界學習閱讀燈
FHLTWIST/6W/U
/BLACK/TW
未註明
●
●
6w+-10%
●
○
台灣
億光固態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家樂福汐科店
抗眩光
不閃頻
無紫外線、紅外線
1490
未註明
山水輕觸式LED護眼小檯燈
STL201
未註明
●
●
2.5+-0.5W
○
●
中國
台灣木林森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PCHOME24H線上購物
不閃頻
499
2015年
玫瑰之光LED智慧台燈系列三段式調光檯燈
LRDI05A8RGB
34pcs
○
●
5W100%/
3W50%/
1W10%
●
○
P.R.C
寶聯通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家樂福汐止店
0%紫外線
護眼柔光(防眩光過濾器)
256色自動變色
899
20160801
光視界系列觸控式LED護眼檯燈
PLED-860
未註明
●
○
1.2W
●
●
中國
耐嘉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燦坤3C汐止店
光限自然不閃爍
任意調整LED亮度
509
20150815
東亞大嘴鳥LED檯燈
LDK007-6AAD
未註明
○
○
8W
●
○
台灣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燦坤3C汐止店
防眩光設計
光源不閃爍
1288
201503
安寶薄型護眼檯燈
AB-7720
未註明
○
○
12W
●
●
台灣
永城家電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全國電子汐止數位館
色溫任選
360度色溫
360度亮度
1290
2016年5月
FORALED檯燈
TSK-A341
LED1xMax6.1W
●
○
10W
●
○
中國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燦坤3C汐止店
無紫外線、紅外線
1490
2012年
3M58∘博視燈
DL5000
FPL27W
○
○
25W
○
○
台灣
【委製商】美商3M台灣子公司
地址:○
電話:○
家樂福汐科店
無疊影、除炫光、抗UV,可避免眼睛皮膚提早老化
2190
2015年
東銘電子式護眼檯燈
TM-2708
未註明
○
○
27w
●
○
台灣
東銘電機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全國電子汐止數位館
不閃爍
高效能反射面
899
2016年
歐司朗OSRAMLED晶鑽檯燈
3*(3*0.48W/顆LED)
●
○
5W
●
○
中國
【進口商】台灣歐司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家樂福汐科店
光線分布均勻、柔和、適合閱讀
1190
2014年12月
聲寶高頻護眼檯燈
SAMPO
LH-U901TL
FPL27W*1
○
●
24W
●
○
中國
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燦坤3C汐止店
光源不閃爍、光線柔和不刺眼
1199
2016年
PHILIPS鉑光防眩檯燈FDS668
E27
○
○
23W
○
○
台灣
台灣飛利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燦坤3C汐止店
柔光罩、防眩光,護眼不疲累
1599
2016年5月
CHIMEILED知視家護眼檯燈
10c1
未註明
○
○
8w
●
○
台灣
奇美集團新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全國電子汐止數位館
無頻閃
抗眩光
1888
2015年
樂視達無扇葉風扇LED護眼檯燈
LS-05
未註明
○
○
12W
●
○
中國
耀晶電子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家樂福汐科店
無眩光
不閃頻
1680
20160725
附件二
表1照度量測結果(Lux)
編號
功率(W)
測量位置的照度值
均勻度
量測方式
A1
A2
A3
A4
A5
平均
1
21
A
705
375
792
1280
1074
845
0.44
2
6
A
291
153
288
712
504
390
0.39
3
2.5
B
127
390
100
48
213
175
0.27
4
5
A
329
246
547
689
737
510
0.48
5
1.2
A
178
113
154
310
272
205
0.55
6
8
B
642
532
660
1122
1411
873
0.6
7
12
A
628
672
921
892
1252
873
0.71
8
10
A
297
494
475
271
654
438
0.61
9
25
A
746
539
821
1149
1352
921
0.58
10
27
A
673
423
815
915
982
762
0.55
11
5
B
305
320
399
402
659
417
0.73
12
24
B
403
272
784
1278
890
725
0.37
13
23
A
836
1109
968
750
1494
1031
0.72
14
8
A
571
347
513
710
981
624
0.55
15
12
A
552
501
587
756
947
668
0.74
「假講座真推銷」又來了!不肖瓦斯業者改名換姓民眾持續上當 近年台灣氣爆事件頻傳,許多不肖業者打著「瓦斯防震說明會」的名義,吸引民眾注意,然後強迫推銷瓦斯防震器,或是其它瓦斯管線、開關等器材,一次收費就要價數千元,不少民眾事後才驚覺上當。
2010年迄今,本會就收到465件關於瓦斯公司人員「假講座、真推銷」的申訴,數量驚人。
本會發現,這些不肖業者都採取類似的推銷手法,一再利用民眾對氣爆事件的恐慌,以及對瓦斯設備知識的缺乏,找到機會就狠削消費者一筆,待被政府開罰後就改名換姓,持續在全台各縣市進行惡意行銷。
一、社區辦防爆講座 發摸彩卷吸引人潮
台中孫先生向本會申訴,今年2月他在住家巷口接到金世紀企業社發放的「瓦斯防震說明會」通知單,以及兩張摸彩券,業者說只要來聽演講就可參加抽獎,由於傳單發放地點在里長辦公室門口,他便以為是政府舉辦的活動。
後來業者於演講中提到一些地震事件,並強調安裝瓦斯防爆裝置可避免火災,不斷鼓吹民眾購買。
後來,演講主持人開放6個免費使用名額,孫先生幸運中獎,本想領了獎品回家,業者卻說要技術人員到府安裝,進入民宅後又表示一次要裝兩個,一個安裝在瓦斯爐上,一個安裝在熱水器上,其中一個免費,另一個消費者要付費,要價7990元,此外,業者還遊說孫先生換新瓦斯爐,只要9000元「員工價」,且5年內壞掉無條件換新,享有保固。
孫先生說,業者到快安裝完畢才告知他要付費,讓他毫無心理準備,加上自己沒有瓦斯安裝方面的經驗,接小孩放學的時間又快到,無暇細想,便於倉促中付款。
之後,孫先生檢查瓦斯爐保證書,發現裡面僅說保證3年,並非業者宣稱的5年,驚覺有異,於是在隔日寄出存證信函,並要求對方退費,但時至今日業者皆未退回款項。
除了上述案例,去年下半年高雄陳先生、台南李先生等多位消費者也跟本會申訴,金世紀企業在社區裡挨家挨戶發放傳單,看準民眾關心居家瓦斯安全的心理,打著防氣爆的幌子,邀集民眾聽演講,並趁機蒐集民眾個資,以贈獎為由隨民眾返家、安裝瓦斯防震器,受害人事後上網查,才知道此為業者慣用手法,早已惡名昭彰。
數年間,業者伺機而動,捲土重來,仍然在各個社區流竄,藉由此類推銷方式營利。
二、不肖業疑似改名換姓 惡質行銷牟利不間斷
本會檢視2010年起關於「瓦斯防震器」的申訴案件,發現業者慣用的「瓦斯防震說明會」宣傳手法,早在2009年就出現,後來公平會在2011年調查指出,震安科技為了銷售瓦斯防震器,刻意隱匿身分,並以贈獎活動招攬無預期交易心理的民眾參加說明會,之後又對商品價格做出不當陳述,再以業務員跟隨民眾至住家,強力推銷,迫使民眾在自由意志受到壓抑之情況下做出交易決定,其整體銷售行為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併處400萬元罰鍰。
此外,公平會自2015年11月對心安企業的不當銷售瓦斯防震器處以80萬元罰鍰後,本會仍接獲十餘件對心安企業的申訴,顯示政府重罰之下,不肖業者仍不痛不癢,明知故犯。
然而,震安科技沉寂後,又有南屋企業社、安鑫企業社、順陞企業社、心安企業有限公司等業者陸續在2011年至2016年冒出,其行銷手法與震安科技如出一轍,而公平會也在2012年至2015年對上述企業逐一開罰,只不過不肖業者如同「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本會發現,這些業者的地址都十分相近(見下表),首先,「震安科技」、「順陞企業社」、「心安企業」,以及「金世紀企業社」都位於同一棟大樓,「順陞企業社」與「心安企業」兩者地址甚至完全相同。
另外,「南屋企業社」、「安鑫企業社」也僅距離「震安科技」車程4至7分鐘,地理位置十分靠近,因此本會提醒,近來多人投訴之「金世紀企業社」是否有可能為震安科技的翻版。
本會呼籲,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應即刻展開調查,若發現違法行為,則即刻依法查處,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予以開罰,以及持續調查是否業者轉換其他途徑、或是變更公司名稱從事惡質行銷。
⊙「瓦斯防震器」主要申訴業者資料
申訴對象
申訴對象地址
申訴案件數量
申訴進案時間
震安科技
高雄市左營區明○一路350號10樓
243筆
2010/01-
2012/01
南屋企業社
高雄市鼓山區中○一路2111號6樓
105筆
2011/06-
2013/01
安鑫企業社
高雄市左營區太○街238號6樓之1
17筆
2013/10-
2014-01
順陞企業社
高雄市左營區明○一路350號8樓之2
15筆
2013/12-
2014/08
心安企業
高雄市左營區明○一路350號8樓之2
35筆
2014/10-
2016/12
金世紀企業社
高雄市左營區明○一路350號7樓之2
7筆
2016/08-
2017/02
三、訪問交易 7日內可退貨
不論業者不請自來,直接主動到民眾家中,或利用贈獎活動招徠無預期心理的民眾參加說明會,加以強力推銷商品所成立之交易,均屬於「訪問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因此,消費者若於無預期情況下遭到推銷而訂立契約購買類似瓦斯防震設備,無論商品有無瑕疵,即可無須說明理由,於購買後7日內要求業者退貨,並要求業者將家中瓦斯設備回復原狀,別無例外。
甚至如果業者未明確告知消費者可於購買7日內退貨,並將商品退換貨規則等相關資訊,以清楚易懂的方式書面記載,讓消費者清楚知悉,則消費者仍得於業者提供相關資訊次日起算7日內,行使無條件解除契約權利。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即刻對「金世紀企業社」立案調查,若有任何違法情事,應即刻對業者開罰,並提醒廣大消費者留意,切勿受騙,另行政院消保處應針對該業者有無蓄意違反訪問交易消費者解除權規定情事進行調查;且檢調機關亦應就業者惡質行銷行為有無涉及刑事詐欺犯罪主動偵查。
由於此類瓦斯推銷手法,多以鄰里為範圍散播活動訊息,請各大區公所、里長辦公室多留意此類演講、推銷活動,為民眾查核活動的真實性。
對業者
業者不可冒用政府名義宣傳活動及商品。
業者應尊重民眾購買意願,不可強行推銷。
業者進行訪問買賣時,應明確告知消費者可於7日內無理由退貨,並將商品或服務內容、換貨方式、公司聯繫電話等資訊以清楚易懂方式告知消費者。
若業者在訪問交易時沒有告知消費者7日內可退貨,或未將相關商品、服務等資訊完整提供,則於提供相關資訊後7日內,仍須受理消費者退貨。
對消費者
當業者推銷瓦斯安全器材時,請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切勿因話術誘人,而衝動購買。
購買前,消費者應先上網查詢相關瓦斯安全器材的用途、價格,以及業者在市場上的評價,做為參考。
若遭無預期推銷而購買瓦斯安全器材後,可於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要求業者退貨,且無須負擔任何價差或手續費。
若業者於訪問買賣時並無告知7日內可退貨之資訊,則消費者在業者提供相關資訊後7日仍可主張退貨;若業者自始自終沒有告知購買後7日可退貨的訊息,則消費者最長可在訪問交易成立後的4個月內主張行使。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聲明稿 衛生福利部擬於藥事法修正草案中增設中藥技術士,於月前來函詢問本會之意見,本會基於保護消費者用藥安全之立場,爰於106年4月7日召開記者會,表達本會反對增設中藥技術士之態度,引發各界正反兩方熱議,為重申本會上開意見表達係著重於該制度對消費者用藥安全恐有影響而立論,特再次提出本會以下三點疑慮及呼籲,以回應各界聲音:
一、「中藥技術士」僅屬勞動部技能檢定層級,其非醫事人員,但草案允許其為民眾調配所公告方劑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由非醫事人員為民眾調配中藥,其用藥安全是否無虞?衛生福利部未有具體說明。
二、該草案規定中藥技術士依照「用藥者自用需求」來調配中藥,然中醫用藥須經八綱辯證,民眾何以有能力可以自知其體質,選擇服用適合之中藥?衛生福利部對此亦未有具體說明。
三、如中藥技術士按照民眾需求調配中藥,若因民眾體質與該中藥未合,服用後導致身體健康受影響,該中藥技術士是否有賠償責任?民眾因此所受之身體健康損害,應由何人承擔?就此未來所衍生之爭議,亦未見衛生福利部有任何說明。
衛生福利部擬於藥事法草案中增設由非醫事人員之中藥技術士為民眾調配中藥,卻未對外界充分說明研議過程,以致衍生甚多用藥安全疑慮及隱憂,衛生福利部身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本應為其政策推動負責溝通說明,因此本會強烈呼籲衛生福利部責無旁貸,應立即主動對外說明並召開公聽會,而非將此草案逕行草率送行政院卸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認識消基會活動訊息新聞發佈諮詢申訴檢驗專區公開資訊頁面《消費者報導》雜誌捐款支持&訂閱雜誌志工園地不實廣告蒐集站 台北總會 106470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90號10樓之3之4電話:(02)2700-1234 傳真:(02)2706-0247 中區分會 403455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之67號8樓之5電話:(04)2375-7234 傳真:(04)2375-9717 南區分會 800666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18樓之8電話:(07)225-1234 傳真:(07)227-1903 雲嘉南分會 700012台南市中西區成功路457號10樓之4電話:(06)241-1234 傳真:(06)241-1259聯絡資訊電話:(02) 2700-1234傳真:(02) 2706-0247地址:106470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90號10樓之3之4信箱: [email protected]追蹤分享累積人氣:Serviceby中華黃頁SuperhiPage選單回首頁×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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