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與描述不符的商品,事發經過 - 法律諮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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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並且可以報警提告詐欺罪。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 ... 目前為列印預覽模式可選擇列印本頁或回前畫面: 列印本頁 回前畫面   關閉[X] 目前線上:12380人,瀏覽人次:200728785 回首頁 │會員中心 │加入最愛 │會員登入 │免費加入會員 找律師 法律資料 裁判書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書狀例稿 律師諮詢 互助討論 新聞快訊 法律知識+ 專案諮詢 律師經驗 律師專欄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律師諮詢>詐騙、背信>收到與描述不符的商品 收到與描述不符的商品 發表新文章│友善列印 阿詠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06-0500:55  文章人氣:622 個人積分:2 事發經過: 不久前在露天平台看到1個二手機車避震器的商品頁面標示[功能正常無漏油],就透過露天平台與該頁面之二手賣家聯繫,該二手賣家堅持不以露天平台交易,而要私下用郵局貨到付款交易,而收到貨之後發現是一組完全沒有阻尼油的避震器(故障品),與賣家反映後先是不予回應,過段時間我直接表明要退貨後,賣家便回應表示他還有一組確定是正常的說要再寄給我,之後又拖了幾天再詢問對方是否寄出,對方才寄出,收到第2組後又發現是漏油的避震器(非商品頁標示的無漏油),在與賣家反應後,賣家直接於露天平台將我封鎖。

目前狀況: 已將完整商品頁面截圖、露天平台留有完整對話紀錄、2組商品都在我手上 我認為對方不打算讓我退貨,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要求對方退貨嗎?這樣是否構成詐欺?或是只能算交易糾紛? 曹尚仁(曹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06-0509:21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39638 律師評價:12806│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已經涉嫌詐欺罪,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價款。

2、並且可以報警提告詐欺罪。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

※電話:0961-365-252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趙友貿(趙友貿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06-0517:26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4748 律師評價:313│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您好:    如果對方傳遞不實資訊,導致您付款後卻收到與對方描述不同之產品,則對方之行為可能涉及詐欺罪,惟詐欺罪仍有其他構成要件須評估,建議您保留當時的商品頁面、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對您比較有利。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學歷: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家事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email protected]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ID:@ijv7028f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趙友貿 楊若谷(楊若谷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06-0617:19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10 律師評價:15│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83號 壹、初步分析結論:(依現有提供資料衡判)  本件確有提起詐欺告訴,及最終成罪之空間。

貳、前開判斷所具理由 一、按第339條(普通詐欺罪)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又所謂詐術之定義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    不構成該罪。

  三、依本件您所述內容,就本件交易客體之品質您自始因其標示[功能正常無漏油],而認其功能之完整(陷錯誤認識),惟之後二次收受之物品皆屬瑕疵、故障品,兼後續閃躲無回復之態度,或可間接推論,出賣人為前開「出賣標示時」,當下就是明知自身手頭無可供給之完善物品,而刻意為相關虛偽標示(施用詐術),令您為財物交付。

 四、又本件如何與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為區分(即您所謂之消費糾紛),確認他造之刑事罪  責,則建提供完整資料由專業人士衡判提出告訴之妥適性與經濟效益(例如以全件委任   方式為之;或案件爭點單純 事證明確則或亦可以告訴書狀委擬之方式為法律上之必要  協助)。

  參、參考資料 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契約者,原因不一而足,舉凡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或因合法主張權利抗辯而拒絕給付,甚或負債之後另行起意給付遲延,皆有可能,非可遽以推定行為人自始即無意給付,況刑事被告依法不負自證無罪之責任,若無足可證明行為人自始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上,仍應認其拒絕給付或遲延不為履行,為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葛,要「難以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擬制推測其行為之初已有詐欺之故意」。

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必須行為人自始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以客觀上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之手段,欺矇被害人使之交付財物,始足當之。

若所使用之手段在客觀上不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依最高法院46年度臺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即不得以詐欺罪相繩。

詮德聯合律師事務所TEL:(02)2501-8006所址: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一段55號2樓(進松江南京站5號出口)EMAIL:[email protected] 第1/1頁 1 共4筆 諮詢分類 律師諮詢討論分類 全部文章 法律新聞解析(19) 交通事故(8675) 繼承與贈與(5063) 詐騙、背信(6124) 偽造文書、冒名(1521) 債權債務(6283) 婚姻、親屬 與監護(8972) 專利、商標、著作、營業秘密(1873) 買賣、消費糾紛(5656) 毀謗、侮辱、妨礙名譽(6442) 恐嚇、脅迫(1562) 鄰居、社區、公寓大樓管理(3138) 房地產、租賃(6027) 侵占、毀損(2876) 妨害電腦使用(483) 偷竊與強盜(1503) 傷害、強制、妨害自由(2112) 公司、勞資(3748) 稅務(276) 網路色情及違法性交易(1286) 保險、票據(953) 契約審議擬定(641) 醫療糾紛與藥事法(710) 法院程序與執行(1539) 其他刑事問題(6781) 其他民事問題(4055) 法律意見文書(229) 委託律師.諮詢費用(251) 問題已隱匿(510) 行政訴訟(533) 毒品、違禁品(2467) 未成年犯罪(854) 侵權行為(1299) 仲裁調解(232) 宗教教育(31) 文章編號 本月發問者滿意度排名 房佑璟律師 INFINIT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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