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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地區,其建築基地之寬度與深度,依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其臨接建築線寬度不得小於四.八公尺。

基地有截角者,其長度以未截角 ... 民國110年08月25日星期三00時40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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