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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地區,其建築基地之寬度與深度,依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其臨接建築線寬度不得小於四.八公尺。
基地有截角者,其長度以未截角 ...
民國110年08月25日星期三00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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