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常用法規彙編2016 - 第 80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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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 ... 搜尋圖片地圖PlayYouTube新聞Gmail雲端硬碟更多»登入圖書我的圖書館說明進階圖書搜尋購買電子書-SGD 7.60取得本書籍的印刷本GB國家書店博客來網路書店eslite誠品金石堂網路書店搜尋圖書館目錄所有書商 » 服務條款 經過中華民國政府出版品的准許顯示頁面. 第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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