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常用法規彙編2016 - 第 80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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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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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北市常用法規彙編2016 - 第 80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月或年 ...
- 2民法概要 - 第 143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亦即,「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是故若此等休息日係在期間之中; ...
- 3法規名稱: 民法總則(§1-§152) - 植根法律網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第一百二十三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
- 4民法§122-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判例 · 法條. ::: 最新訊息 · 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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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 前司法行政部54.07.03. (54)臺函民字第4052號 · 關於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