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常用法規彙編2016 - 第 80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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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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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法規名稱: 民法總則(§1-§152) - 植根法律網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第一百二十三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
- 2臺北市常用法規彙編2016 - 第 80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月或年 ...
- 324.於一定期日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若該期日為星期日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 4民法概要 - 第 143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亦即,「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是故若此等休息日係在期間之中; ...
- 5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律生活小故事: 【休息日如何認定?】(068)
按行政訴訟法第88條第3項規定:「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