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一定 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 星期日 紀念日或其他休息 日時 以其休息日之 次
po文清單文章推薦指數: 80 %
關於「於一定 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 星期日 紀念日或其他休息 日時 以其休息日之 次」標籤,搜尋引擎有相關的訊息討論:
延伸文章資訊
- 1民法§122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 ...
- 2民法概要 - 第 143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亦即,「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是故若此等休息日係在期間之中; ...
- 3臺北市常用法規彙編2016 - 第 80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月或年 ...
- 424.於一定期日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若該期日為星期日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 5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律生活小故事: 【休息日如何認定?】(068)
按行政訴訟法第88條第3項規定:「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