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163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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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 條.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法院裁定。
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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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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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條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法院裁定。
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1.
裁判字號:
廢48年裁字第12號
裁判日期:
民國48年04月02日
要旨:
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再訴願決定到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此為法定
不變期間,無伸縮之餘地。
2.
裁判字號:
30年渝聲字第42號
裁判日期:
民國30年04月24日
要旨:
抗告期間為不變期間,非法院所得伸長,送達於當事人之裁定正本記載抗
告期間縱有錯誤,其期間亦不因此而伸長,聲請人提起再抗告,仍應於法
律所定期間內為之。
3.
裁判字號:
29年渝抗字第195號
裁判日期:
民國29年04月23日
要旨:
伸長審判長所定之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屬於審判
長之職權,當事人以為有伸長期間之重大理由時,固可向審判長陳明,以
促其職權行動,但並無聲請權,審判長認為無重大理由不予容納者,無以
裁定駁回聲請之必要。
4.
裁判字號:
廢23年抗字第343號
裁判日期:
民國23年01月01日
要旨:
不變期間,法院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延展(現行民訴法改為伸長)或縮短
之,故法院在判決書內記明之上訴期間,縱較法定之不變期間為長,亦不
生何等效力,當事人自不得藉口其提起上訴係在記明之上訴期間內,而主
張其上訴尚未逾期。
5.
裁判字號:
廢19年抗字第201號
裁判日期:
民國19年01月01日
要旨:
聲請延展補正期間,乃訴訟行為之一種,須當事人及有代理權之人始得為
之。
6.
裁判字號:
廢19年抗字第299號
裁判日期:
民國19年01月01日
要旨:
補正期間雖非不變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展或縮短之。
但其期間如果未經
裁定延展,而當事人不於其期間內為其應為之訴訟行為,自應發生一定之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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