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163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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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 條.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法院裁定。

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事訴訟法 相關判例 友善列印 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163條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法院裁定。

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1. 裁判字號: 廢48年裁字第12號 裁判日期: 民國48年04月02日 要旨: 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再訴願決定到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此為法定 不變期間,無伸縮之餘地。

2. 裁判字號: 30年渝聲字第42號 裁判日期: 民國30年04月24日 要旨: 抗告期間為不變期間,非法院所得伸長,送達於當事人之裁定正本記載抗 告期間縱有錯誤,其期間亦不因此而伸長,聲請人提起再抗告,仍應於法 律所定期間內為之。

3. 裁判字號: 29年渝抗字第195號 裁判日期: 民國29年04月23日 要旨: 伸長審判長所定之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屬於審判 長之職權,當事人以為有伸長期間之重大理由時,固可向審判長陳明,以 促其職權行動,但並無聲請權,審判長認為無重大理由不予容納者,無以 裁定駁回聲請之必要。

4. 裁判字號: 廢23年抗字第343號 裁判日期: 民國23年01月01日 要旨: 不變期間,法院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延展(現行民訴法改為伸長)或縮短 之,故法院在判決書內記明之上訴期間,縱較法定之不變期間為長,亦不 生何等效力,當事人自不得藉口其提起上訴係在記明之上訴期間內,而主 張其上訴尚未逾期。

5. 裁判字號: 廢19年抗字第201號 裁判日期: 民國19年01月01日 要旨: 聲請延展補正期間,乃訴訟行為之一種,須當事人及有代理權之人始得為 之。

6. 裁判字號: 廢19年抗字第299號 裁判日期: 民國19年01月01日 要旨: 補正期間雖非不變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展或縮短之。

但其期間如果未經 裁定延展,而當事人不於其期間內為其應為之訴訟行為,自應發生一定之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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