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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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 專題摘要: 法院審理案件,首先要釐清案情,認定事實,然後據以適用法律,進而作成裁判。

所以事實認定的正確性,是司法裁判最重要的基礎。

而要能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 ::: 回首頁 主任委員信箱 常見問答 網站導覽 雙語詞彙 English Search 熱門: 就業助學金退除給付 ::: 首頁 法律服務 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 法律常識專題 A+ A- 何謂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發布日期:105-08-29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法院審理案件,首先要釐清案情,認定事實,然後據以適用法律,進而作成裁判。

所以事實認定的正確性,是司法裁判最重要的基礎。

而要能正確的認定事實,則必須依憑證據,沒有證據,法官就無法形成心證,判斷是非對錯。

法官心證的形成,是藉由案件的直接與公開之審理,經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程序,讓參與直接審理的法官,就已經呈現在法庭上的全部證據,逐一加以檢視判斷後,定其取捨,並自由形成心證,作為裁判認定事實的依據。

說明: 一般人受法院不利的判決,往往指摘法院未認清事實,自由心證任意判斷,這是不明證據法則所產生的誤解。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2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此即法官依自由心證而為判斷的依據,依此規定,法官判斷證據的證明力係在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前提下本於確信自由判斷,倘若所形成的心證有違上述的二大原則其判決即屬違法而難以維持。

所謂經驗法則係指吾人其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上的推測而言,譬如某甲被控以石頭擊殺數公尺外的某乙,應為可能,蓋通常的經驗認其有此能力倘若被控擊殺數里外的某丙,則認為不可能,蓋不合通常經驗,所謂論理法則即邏輯法則,推論是否合邏輯如某甲死亡致命者為槍傷,某乙擦槍在現場被捕,彈痕驗出與死者身上子彈痕跡相符,證明某甲為某乙所槍殺,其認定符合論理法則,如彈痕不符徒以某乙持槍在場即認某甲為乙所槍殺,即不合論理法則。

現在刑事證據調查交互詰問方式,檢辯雙方者要利用詰問的技巧將證人的證言以符合經驗及論理的法則呈現在法庭上受到不利的判決,當事人應檢討自己的努力是否足夠,不應將責任推給法院。

(桃園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鄭志周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點閱次數:24872 最近更新日期:111-01-13 回上一頁 ::: 關於本會 本會簡介 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信箱 組織架構 職掌與電話 交通與位置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即時新聞澄清 新聞資訊 就業資訊 採購專區 活動訊息 榮民節活動專區 活動剪影 影音專區 「退除役官兵懇談會」及「服務區座談會」專區 榮民遺留不動產標售 安養機構床位資訊 重大政策 年金專區 便民服務 線上申辦及查詢 申辦表單下載 常見問答 主要服務 就學服務 就業服務 職業訓練 就醫服務 就養服務 服務照顧 退除給付 一般服務 國際聯絡 廉政專區 人事服務 業務統計 法律服務 主管法規查詢 訴願及訴訟服務 國家賠償服務 人權保障專區 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 法制作業規定及範例 法網相連 資訊公開 主管法令 本會組織與職掌 行政指導文書 施政計畫 業務統計 研究報告 預算及決算 會計報表 會計制度 請願及訴願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 國家賠償事件統計 政策宣導相關廣告 行動服務發展現況 行政透明措施專區 立法院業務報告 民營事業 本會獎項專區 政府資料開放(OpenData) 本會出版品 本會宣傳品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檔案應用 性別主流化專區 遊說法資訊專區 消保專區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 內部控制專區 所屬機構 服務機構 安養機構 訓練機構 醫療機構 農林機構 相關連結 本會相關連結 會外相關連結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ODF開放文件說明 網站Banner下載 網站滿意度調查 24小時服務專線:(02)2725-5700 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12-154、0800-212-510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7:00) 機關地址:11025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交通與位置)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Edge、IE9.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          瀏覽人次:65720630 (自民國105-11-01起) 更新日期:11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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