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最新→民法 - 考前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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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絕對無效:指法律行為欠缺成立、生效要件,並自始、確定、當然不生法律行為所應產生之效力,任何人均得主張其無效外,並得對任何人主張該法律行為無效。
無效的法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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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028-001民法4028-016民法4028-017
二五、甲丙商談購買甲屋之事多時,甲遂託乙對丙傳達願以1,000萬元出賣甲名下房屋與丙之意願,乙卻擅自作主將價金變更為900萬元,丙隨即向甲表示願意購買,甲事後知情,不欲履約,是否有理?
【擬答】
乙之行為屬於代理權之逾越,代理人逾越代理權限外所為之行為(即擅自主張),此時應適用民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及第171條之規定辦理。
二六、(一)試述無效法律行為之意義、原因及其效果。
(二)按民法規定,法律行為無效之情形有幾種,其法律效果及當事人之責任各為如何,試說明之。
(三)何謂法律行為之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試舉例說明之。
【擬答】
無效法律行為之意義:即法律行為於法律上當然、確定不發生依其內容應發生之效力之謂也。
而其向來分類為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自始無效與嗣後無效、全部無效與一部無效。
依題旨所示,今僅說明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之內涵如下:
(一)絕對無效:指法律行為欠缺成立、生效要件,並自始、確定、當然不生法律行為所應產生之效力,任何人均得主張其無效外,並得對任何人主張該法律行為無效。
無效的法律行為以絕對無效為原則,相對無效為例外。
例如民法第七十二條,違背公序良俗之法律行為為無效。
(二)相對無效:指法律行為原則上為無效,但獲有法律所規定之情形時,則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可選擇主張該法律行為為無效或仍維持有效,例如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規定。
(三)無效法律行為之轉換:1.意義: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民§112),分述如下:(1)須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例如密封遺囑不具備密封遺囑之方式,而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者,即有自書遺囑效力(民§1193)。
無效之行為,若不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則不能轉換。
例如不具備法定方式之結婚,則為自始、絕對無效,不能轉換為其他法律行為。
(2)須因其情形,可認為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其他法律行為:當事人如知甲行為無效,即有欲為乙行為之意思者,則不妨使之轉為乙行為而生效。
例如本票之發票行為,雖因法定要件之欠缺而無效,然若已具備債務承擔契約之要件者,則其契約仍為有效是。
2.無效法律行為之轉換方式:(1)法律上之轉換:係由於法律之規定而轉換。
例如遲到之承諾,視為親要約(民§160第1項),此種轉換又稱「當然轉換」。
(2)解釋上之轉換:依當事人意思而轉換。
例如設定地上權契約無效時,可轉換為成立土地租賃契約。
3.無效行為當事人之責任: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民§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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