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指導案件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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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係以輔導、協助、勸告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應避免採取類似法令或行政處分之強制性或禁制性用語,例如「不得」、「應」等 ...   本會服務中心專線 (02)2351-0022 (02)2351-7588轉380 上班日9:00-12:30 13:30-17:00 南區服務中心專線 (07)723-0022 傳銷事業報備名單 服務信箱 常見問答 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處理原則程序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指導案件之處理原則 ::: 法規資訊 本會主管法規公平交易法規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範本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結合類型西藥專利連結協議通報辦法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多層次傳銷法規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遴選作業要點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多層次傳銷事業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業額數額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行政協調處理原則行為主體及適用基準市場界定結合聯合行為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不實廣告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數位匯流相關事業﹙電信、有線電視、電腦網路、電子商務﹚能源事業不動產經紀業金融事業流通事業機車事業航空運輸事業汽車事業程序規定其他多層次傳銷行政解釋解釋令行為主體結合行為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行為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多層次傳銷事業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罰則其他附錄財團法人法相關子法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工作計畫暨經費預算及工作報告暨財務報表編製辦法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法規與數位經濟白皮書意見徵詢區外國及大陸地區競爭法規外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中譯外國競爭法規(本項目內容須經本會同意方可使用)大陸地區競爭法規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測驗 :::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指導案件之處理原則 85.4.1第233次委員會議訂定 87.7.22第350次委員會議修正 87.7.29(87)公法字第02870號函分行 89.9.21第463次委員會議修正 89.10.9(89)公法字第03413號函分行 93.11.24業務會報修正 93.12.1公法字第093009058號函分行 94.1.13.第688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 94.2.24.公法字第0940001311號令發布 95.7.13.第766次委員會議修正第1點、第3點、第4點及第7點 95.7.25.公法字第0950006510號函分行 101.2.8.第1057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 101.3.7.公法字第1011560340號令發布,溯及自101年2月6日生效 105.7.6.第1287次委員會議修正 105.7.14.公法字第10515604491號令發布 一、 (行政指導之界限)   行政指導應在本會法定職權及所掌事務範圍內進行,並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法規之目的,不得濫用。

二、 (行政指導之方式及用語)   行政指導係以輔導、協助、勸告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應避免採取類似法令或行政處分之強制性或禁制性用語,例如「不得」、「應」等,宜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用語,例如「建議」、「請注意」、「務請」、「宜」等代之。

三、 (行政指導之格式與通知)   行政指導除應以書面表明相對人及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期間外,並應敘明行政指導之理由與依據。

四、 (成效之追蹤)   本會為了解行政指導之成效,得經其同意請相關同業公會或其成員,定期、主動向本會報告其配合行政指導之情形。

五、 (拒絕之處理與意見陳述)   行政指導案件之相對人,已明確表示拒絕時,本會應即停止行政指導,且不得僅以該相對人拒絕行政指導,即對其為不利之處置,應根據個案之事實證據處理。

對多數事業實施行政指導,僅有部分事業明確表示拒絕之旨者,本會仍得對其他事業繼續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之相對人,就行政指導之方式或內容,得向本會表示意見,本會對其意見應予答覆,認為有理由者,應予更正。

六、 (一般法律原則之遵守)   行政指導為行政行為,自須遵行依法行政原則,不得逾越相關法令,並應遵守其他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原則,如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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