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行政指導參考原則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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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指導之界限) 行政指導應在本部法定職權及所掌事務範圍內為之。
二、(一般法律原則之遵守) 行政指導應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並不得違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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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行政指導參考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指導之界限)
行政指導應在本部法定職權及所掌事務範圍內為之。
二、(一般法律原則之遵守)
行政指導應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並不得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
賴保護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
三、(行政指導之原則)
行政指導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四、(行政指導之目的)
行政指導應具有一定之行政目的,而為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
為。
五、(行政指導之方式)
行政指導應以輔導、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式為之
。
六、(行政指導之用語)
行政指導應避免使用強制性或禁制性之用語,宜採不具強制力之用語
。
七、(行政指導之明示性)
行政指導時應明示其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八、(行政指導之態樣)
行政指導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
,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九、(行政指導之拒絕)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
置。
十、(行政指導拒絕之處理)
對多數相對人為行政指導,僅部分相對人明確拒絕時,仍得對其他相
對人繼續行政指導。
相對人如對行政指導之方式與內容提出意見時,應給予答覆;認有理
由者,應即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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