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行政指導參考原則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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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指導之界限) 行政指導應在本部法定職權及所掌事務範圍內為之。

二、(一般法律原則之遵守) 行政指導應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並不得違反比例 ... 目前線上:1535人,瀏覽人次:67255368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內政部行政指導參考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指導之界限) 行政指導應在本部法定職權及所掌事務範圍內為之。

二、(一般法律原則之遵守) 行政指導應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並不得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 賴保護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

三、(行政指導之原則) 行政指導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四、(行政指導之目的) 行政指導應具有一定之行政目的,而為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 為。

五、(行政指導之方式) 行政指導應以輔導、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式為之 。

六、(行政指導之用語) 行政指導應避免使用強制性或禁制性之用語,宜採不具強制力之用語 。

七、(行政指導之明示性) 行政指導時應明示其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八、(行政指導之態樣) 行政指導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 ,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九、(行政指導之拒絕)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 置。

十、(行政指導拒絕之處理) 對多數相對人為行政指導,僅部分相對人明確拒絕時,仍得對其他相 對人繼續行政指導。

相對人如對行政指導之方式與內容提出意見時,應給予答覆;認有理 由者,應即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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