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中華民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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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中華民國最基礎的勞動法律,主要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根據該法第1章 ... 勞動基準法(中華民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此條目需要擴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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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條目的主題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

關於其他國家的同名或同類型法律,請見「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LaborStandardsAct別名勞基法施行日期1984年8月1日[1]修正次數22最新修正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法規類別類行政部勞動部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參考文獻所有條文勞動基準法沿革法規沿革立法歷程 1982年由內政部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院總第1121號) 立法院內政、經濟和司法委員會於1984年6月16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1984年7月18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1984年7月19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1984年7月30日由總統蔣經國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1984年8月1日[1]起施行 閱論編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中華民國最基礎的勞動法律,主要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民國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目次 1背景 2歷史 3內容 4相關爭議 4.1罰則不足 4.2勞基法28條(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執償基金) 4.32017年勞動基準法修正爭議 5參見 6參考資料 7外部鏈結 背景[編輯]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

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不公平競爭」,乃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

台灣在美國工會對美國國會施壓,要求以301條款迫使台灣提升勞動條件的背景下,制訂施行勞動基準法。

歷史[編輯] 1958年內政部成立「勞工法規整理委員會」研擬「勞工法草案」時,即將其中第二編定名為「勞動基準」。

嗣後,經20餘年的研議,始於1984年7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制定公布,並自次月1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73年(1984年)7月30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1406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6條。

中華民國85年(1996年)12月27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850029837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並增訂第30-1、84-1、84-2條條文。

中華民國87年5月13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098000號令修正公布第30-1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58760號令修正公布第30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630號令修正公布第4、72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0620號令修正公布第3、21、30-1、56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48770號令修正公布第30、30-1、32、49、77、79、86條條文;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自中華民國90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5071號令修正公布第54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4001號令修正公布第53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6181號令修正公布第75~79、80條條文;增訂第79-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21號令修正公布第45、47、77、79-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0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8、55、56、78、79、86條條文;增訂第80-1條條文;除第28條第1項自公布後8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4421號令修正公布第4、30、79、86條條文;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11號令修正公布第5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6731號令修正第44、46條條文;增訂第9-1、10-1、15-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13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7731號令修正公布第23、24、30-1、34、36~39、74、79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34條第2項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37條第1項規定及第38條條文,自106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5871號令修正公布第6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81號令修正公布第24、32、34、36~38、86條條文;增訂第32-1條條文;並自107年3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5351號令修正公布第54、55、5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091號令修正公布第2、9條條文;增訂第22-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11號令修正公布第63、78條條文;增訂第17-1、63-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3561號令修正公布第80-1條條文 內容[編輯] 《勞動基準法》全文分十二章共計八十六條。

民國七十四年(1985年)2月27日,中華民國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298124號令」訂定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分十一章共五十一條。

1996年首次修法重點:(1)擴大本法適用範圍;(2)增訂變形工時原則;(3)增訂「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的排除條款;(4)增訂資遣費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之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規定雇主之補償責任,此係課予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像是一種社會責任。

雇主如果有錯,會另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兩者會扣抵,不會重複賠償或補償。

但是如果第三人對於勞工之職災應負責任時(例如上下班途中之交通事故),第三人對勞工亦負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實務上勞工可以兼得雇主之補償與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而獲得損害之「雙份填補」。

不過這是日本法、德國法均無之台灣法特色,被指出是課予雇主過重之補償責任而有違反憲法之虞[2]。

相關爭議[編輯] 罰則不足[編輯] 由於勞基法的相關罰金,自1984年後歷經27年多均未修改,罰金遠不及企業違反勞基法可能省下的成本。

2011年發生宏達電員工疑似過勞死事件,但依勞基法超時工作只能開罰3萬,引起輿論嘩然,因此勞委會提出修法,將原罰則提高約3~5倍,另加入針對違法企業,將公布企業及負責人名稱的條款[3],並於2011年6月13日完成修法。

但若對於違法情況較嚴重之大型企業,因為執法能力不足,仍然缺乏能真正有效嚇阻的法規。

勞基法28條(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執償基金)[編輯] 1990年代發生多起惡性倒閉事件,引發多起關廠抗爭,也開始出現對於工資債權優先順位的討論,近年由於2011年太子汽車工會罷工事件[4]、榮電抗爭事件、華隆自救會抗爭事件等事件相繼發生,修法之議再起,亦有許多立委提過各種修法版本,但由於債權優先度涉及金融單位導致金管會反對等理由[5]。

目前修法結果,勞工債權雖然沒有優先於銀行抵押權,但已提升到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可以與銀行抵押權按比例分配。

2017年勞動基準法修正爭議[編輯] 主條目:2017年勞動基準法修正爭議 維基共享資源中相關的多媒體資源:2017年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 因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民主進步黨(執政黨)的多數優勢下,不顧各方洶湧的反對聲,於民國107年1月10日全部通過,有關反對修改勞基法的抗爭運動在各地已經持續一個多月,民眾早前亦有佔領街頭等其他行動,包括立法院外的集會、記錄有人以臥軌(即是以躺在路軌上阻礙鐵路交通的方式),為求煞停政府的「過勞列車」[6]。

參見[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勞動基準法(中華民國) 勞工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一例一休 2017年勞動基準法修正爭議 台灣勞工運動 參考資料[編輯] ^中華民國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解釋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

」尚無《中央法規標準法》時,依據《法律施行日期條例》。

^王欽彥.勞動基準法59條之雇主職災補償與損害賠償.靜宜法學:159.  ^廖千瑩.違反勞基法擬提高罰責、公布負責人.自由時報.2011-03-24[2014-10-22].  ^陳素玲.債權清償員工薪資列優先初審通過.苦勞網引述聯合晚報報導.2011-10-27[2014-10-22].  ^王靖怡.勞工債權優抵押金管會有意見.中央社.2014-04-14[2014-10-22].  ^【台灣勞基法-現場觀察】記者在台北的一晚:年輕人臥鐵路思辨行動與大台的連結.明周文化.2018-01-15[2018-01-16].(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1-16).  外部鏈結[編輯] 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繁體中文)(英文)-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法務部 閱論編臺灣社會運動 人權運動↗(勞工運動↗·原住民族運動↗·農民運動↗·性別平等運動↗) 政治運動↗·司法改革運動↗·媒體改革運動↗·環境運動↗·文化保存運動↗·學生運動↗·食品安全運動↗·體育改革運動↗ 勞工運動概況台灣勞工運動·台灣勞工遊行列表(秋鬥)·《工運年鑑》議題僱傭關係·加班·特休假·罷工·工會·集體談判/團體協約·勞資爭議··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基本工資·退休金·一例一休·2017年勞基法修法爭議工運歷史長期抗爭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抗爭歷史·臺灣機械公司船舶廠關廠抗爭運動·華隆自救會抗爭歷史·華航集團勞資爭議歷史·國道收費員資遣抗爭·台鐵勞資爭議事件·支持警消組工會運動(消防員徐國堯免職案·葉繼元免職案)罷工2000年代前1988年桃園客運罷工·1988年臺鐵司機罷工·1989年遠東化纖罷工·1992年基隆客運罷工·1995年正大尼龍罷工2000年代2004年宜興客運罷工·2004年信立化學罷工·2004年興達罷工·2005年中華電信罷工·2005年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罷工·2008年南順寶順聯合罷工2010年代2011年太子汽車工會罷工·2012年華隆罷工·2015年南山人壽罷工事件·2016年中華航空空服員罷工·2017年普來利Homebox罷工事件·2019年中華航空機師罷工事件·2019年長榮航空空服員罷工事件關廠抗爭2000年代前1988年新光紡織士林廠關廠抗爭事件·1989年安強、十全美抗爭事件·1996年東菱電子關廠抗爭事件2000年代後2004年耀文電子抗爭事件·2005年大魯閣纖維關廠抗爭事件·2012年榮電抗爭事件·2015年Hydis抗爭事件勞資爭議高雄捷運泰勞抗暴事件·2014年壹電視勞資爭議·2016年台灣高鐵工會催討加班費·2017年台鐵工會依法休假事件·2017年遠東航空勞資爭議事件工安事件飛歌事件·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事件(RCA事件)·大仁宮廢船爆炸事件·大發工業區空氣污染事件·煤山煤礦礦災·2014年臺灣高雄氣爆事故勞工團體日治時期臺灣工友總聯盟·臺灣民眾黨·臺灣文化協會戰後至今勞工組織臺灣國際勞工協會·勞動人權協會·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台灣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苦勞網·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人民火大行動聯盟·黑手那卡西工人樂隊·工人民主協會·國際社會主義前進·2016工鬥連線工會聯盟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全國產業總工會·台灣勞工陣線·團結工聯·台灣總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大高雄總工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勞權公投聯盟職業工會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產業工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臺灣鐵路產業工會企業工會台灣鐵路工會·中華電信工會·陽信銀行工會·台灣高鐵工會·國立臺灣大學工會·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企業工會勞工政黨工黨·勞動黨·人民民主黨·左翼聯盟工運人士日治時期蔣渭水·連溫卿戰後至今古尚潔·曾茂興·鄭村棋·方來進·林惠官·楊偉中·夏林清·夏鑄九·林書揚·羅美文·高偉凱·賴香伶·王醒之·孫友聯·陳政亮·顧玉玲·林凱衡·劉侑學·林佳瑋·羅美文·林子文·毛振飛·邱毓斌·吳永毅·王蘋·王芳萍·姚光祖·盧其宏·陳亮甫·陳宥任·鄭雅菱·朱維立·黃耀南·賀光卍·劉念雲·朱智德體育行政政府機關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新北市政府體育處·桃園市體育局·臺中市政府運動局·臺南體育處·高雄市政府體育局·各縣市政府體育主管機關運動法令《運動基準法》·《體育基本法》·教師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教師爭議處理法》)·《教師退休金條例》·《學生保險》·《大量解僱教師保護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受教權》·《人權法》·《病人自主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權利保障法》·《職業災害教師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教育法》·《就業保險法》·《就業服務法》·《運動檢查法》·《基本工資審議辦法》教育行政政府機關教育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教育法令《教育基本法》·教師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教師爭議處理法》)·《教師退休金條例》·《學生保險》·《大量解僱教師保護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受教權》·《人權法》·《病人自主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權利保障法》·《職業災害教師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教育法》·《就業保險法》·《就業服務法》·《運動檢查法》·《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勞工行政政府機關勞動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各縣市政府勞政主管機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動法令《勞動基準法》·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保險法》·《就業服務法》·《勞動檢查法》·《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勞動基準法_(中華民國)&oldid=69891607」 分類:第一屆立法院制定法律1984年臺灣法律1984年台灣建立勞動法臺灣勞工與勞動隱藏分類:自2016年12月擴充中的條目本地連結的維基共享資源分類與Wikidata不同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文庫 其他語言 新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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