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之申訴應於如何期間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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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意義如下: (一)處理期限: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申訴之日起,法定的十五日期限內予以妥適處理 ... 首頁 疑難解答消費者保護法Q&A05.消費爭議之處理 ::: 疑難解答 消保Q&A消費者保護法Q&A01.總則02.消費者權益03.消費者保護團體04.行政監督05.消費爭議之處理06.罰則07.附則 05.消費爭議之處理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 106.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之申訴應於如何期間內處理?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申訴時,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申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於消費者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其意義如下:(一)處理期限: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申訴之日起,法定的十五日期限內予以妥適處理,否則即可視為未獲妥適處理,而得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期間之起算點: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該十五日之計算方式,是從企業經營者接獲消費者申訴的當日開始起算,為期十五天,而不是從消費者為申訴的那一天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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