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85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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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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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985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1.
裁判字號:
29年渝上字第737號
裁判日期:
民國29年04月23日
要旨:
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間,縱令如原判之所認定確有合法成立之婚約,但僅
訂有婚約而未結婚者,不得謂為配偶,上訴人甲既未與被上訴人結婚,則
其與上訴人乙結婚,自非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原判決竟依被
上訴人之請求,將上訴人間之結婚撤銷,於法殊有未合。
2.
裁判字號:
廢28年上字第631號
裁判日期:
民國28年01月01日
要旨:
結婚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
僅得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不在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所謂結婚無
效之列,故有妻之人於重婚後死亡時,如後婚未經撤銷,其後妻亦不失為
配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有與前妻一同繼承遺產之權,
惟其應繼分,應與前妻各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所定配偶應繼分之二
分之一。
3.
裁判字號:
廢27年上字第1709號
裁判日期:
民國27年01月01日
要旨: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固為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之所明定,惟結婚違反此項
規定者,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僅得由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撤銷
,不在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所謂結婚無效之列,故有妻者重婚時,在其重
婚未撤銷前,不得否認其後妻之身分而指為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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