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 君申請辦理重婚之結婚登記疑義乙案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二、按民法親屬編於74年6月5日修正生效前,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第992條規定:「結婚違反第985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民國110年12月30日星期四02時10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解釋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法務類
另存文字檔
|
友善列印
洪○○君申請辦理重婚之結婚登記疑義乙案
規範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106.09.18.法律字第10603511110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6年09月18日
主旨:有關洪○○君申請辦理重婚之結婚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106年7月12日台內戶字第1060424366號函。
二、按民法親屬編於74年6月5日修正生效前,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第992條規定:「結婚違反第985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在前婚姻消滅後,不得請求撤銷。
」準此,斯時重婚並非無效,僅係利害關係人得
請求撤銷。
直至民法親屬編於74年6月5日修正生效後,其第988條始規定重婚為無
效,並刪除第992條之規定,屆此重婚之效力方由得撤銷改為無效。
三、次按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下稱施行法)第4條之1第2項規定:「修正之民法第988
條之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
」揆諸其立法說明略以,重婚之雙方當
事人,均係善意且無過失者,後婚仍為有效,依司法院釋字第552號解釋,其情形適
用於修正前之重婚者(立法院公報,96卷38期,2007年5月,第164頁)。
是本項規
定係依循上開大法官解釋意旨而增訂,強調上開解釋公布後(91年12月13日)至民法
親屬編修正生效前(96年5月25日),若有符合解釋意旨之重婚(亦即96年5月25日
修正生效之第988條第3款但書所定「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
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後婚仍為有效(劉宏恩撰,
從王永慶「三房」配偶身分案論重婚新法規定之溯及適用,月旦法學雜誌第254期,
2016年7月,第156-168頁參照),從而民法親屬編74年6月5日前之重婚,並非96
年5月25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988條規定婚姻無效之規範對象,該重婚如未經撤銷,
其婚姻仍有效成立(許澍林撰,論民法修正後重婚之溯及效力,司法周刊第1362期,
2007年11月,第2頁參照)。
本件來函所詢洪○○君與古○○君於74年6月5日民法
親屬編修正生效前之重婚,依上開說明,於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前仍為有效
,尚無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第2項規定之適用。
來函說明四末段所指二者適
用之結果相異乙節,應屬誤解,併予敘明。
:::
.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
電話:1999(非臺北市02-27208889) 傳真:02-27596695、02-27593266
單一陳情:https://hello.gov.taipei/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本局信箱係處理與系統相關之問題,其餘市政問題請至單一陳情系統反映。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如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之臺北市法規資料係由本府各機關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繕打製作,若與本府公報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報刊載之資料為準;
有關中央法規資料係由本系統於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網站所發布之法規資料蒐集繕打編排製作,若與政府公報或各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
不同,以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刊載之資料為準。
如有文字疏漏之處,敬請告知本網站管理人員,我們會即刻修正。
本月造訪人次
33402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1487543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5676262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55826997
本網站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維護
更新日期:2021/12/30
延伸文章資訊
- 1民法§985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2民法§985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3民法第982、983、985 - 法源法律網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 ...
- 4民法§985 相關大法官解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解釋文:.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親屬編,其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第九百九十二條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 ...
- 5重婚-刑法第237條、民法第985條(刑法、民法) - 法律悄悄話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民法第985條. 1.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2.一人不得同時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