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出生無戶籍子女來台定居 - 弘鼎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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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籍國民(大陸、香港及澳門出生)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 · 一、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1)滿6歲者提供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二、出生證明公證文件; · 三、子女未在大陸地區 ...
‧大陸人士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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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等。
申請定居證副本換領正本:
1.
申請定居經許可者,核發定居證副本。
2.
申請人應於定居證副本效期(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但第二點第二款情形者,至出生後滿一年之十五日前)完成換領定居證正本,並於滿一歲前完成戶籍登記。
3.
在大陸出生者經許可定居,有須補提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親子血緣關係鑑定證明文件、父母在臺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等情形,俟補提前述文件後換領定居證正本。
注意事項:
(一)未滿二十歲年齡之認定,已申請時為準。
(二)第二點適用對象(二)之申請人必須於出生後滿一年三十日前(不含收件日、例假日)前提出申請。
(三)無戶籍國民在香港、澳門出生者,在內申請定居,應持我國護照入國。
(四)申請人應於定居證副本效期(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但有第二點第二款情形者,至出生後滿一年之十五日前)屆滿前持憑入國(境),並於入國(境)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持該副本及身分證明等文件,換領定居證正本。
(五)前款申請人之父母依大陸地區法律規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結婚者,尚未通過面談及在臺結婚登記者,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證書(正本驗畢退還),先許可核發定居證副本,入國候補提父母通過面談及辦理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後換領定居證正本。
(六)若為婚前受孕且出生時母親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持定居證副本於返臺後換領定居證副本時,須檢附親子血緣關係鑑定證明文件(應由經在臺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出具),不具親子血緣關係者,不得辦理定居,且應自行出國。
(七)依規定繳附之文件如在香港、澳門、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海基會驗證。
(八)申請人應於收到定居證之翌日起三十日或效期(第二點第二款情形)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九)申請人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並審查是否符合定居規定,符合相關規定者,始得再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十)申請在臺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申請補正期間為三個月)。
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移民署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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