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親生子女在台戶籍登記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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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在臺出生. 女方在結婚後懷孕:應檢具醫院開立之出生證明向戶政事務所申報。
女方在結婚前懷孕:先在中國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女方在結婚前之婚姻狀況公證書,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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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發布日期:111-06-17
最後更新日期:111-06-17
(一)子女在臺出生
女方在結婚後懷孕:應檢具醫院開立之出生證明向戶政事務所申報。
女方在結婚前懷孕:先在中國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女方在結婚前之婚姻狀況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完成後,連同醫院開立之出生證明向戶政事務所申報。
(二)子女在中國大陸出生
女方在結婚後懷孕
子女在中國大陸設籍:先在中國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後,連同在臺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註:6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整預防接種證明)、中國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臺定居。
經審核獲准後,持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副本,攜定居證副本至中國大陸公安單位註銷戶籍,取得註銷戶籍證明後,向中國大陸公證處辦理註銷戶籍公證書,俟子女入境後,將經海基會驗證完成之註銷戶籍公證書、在臺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再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
女方在結婚前懷孕
子女在中國大陸設籍:先在中國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後,連同在臺DNA鑑定具結書(入臺再檢驗)及在臺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註:6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整預防接種證明)、中國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臺定居。
經審查獲准後,持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副本,至中國大陸公安單位註銷戶籍,取得註銷戶籍證明後,向中國大陸公證處辦理註銷戶籍公證書;俟入境後,將經海基會驗證完成之註銷戶籍公證書、在臺DNA鑑定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再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母親在懷孕時與他人有婚姻關係除依上開所需之文件外,若母親在懷孕時之配偶是中國大陸人民時,另應備中國大陸法院「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確定之判決書公證書、判決書生效證明公證書或母親懷孕時之配偶否認親子關係之聲明書公證書,若母親在懷孕時之配偶為我方人民時,應由前婚姻配偶向我方法院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
父母雙方未結婚(生父辦理認領)
子女在中國大陸設籍:先在中國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同意生父認領、約定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及約定子女姓氏之聲明書公證書,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連同在臺DNA鑑定具結書(入臺再檢驗)及在臺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註:6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整預防接種證明)、戶籍謄本、中國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臺定居,經審核獲准後,持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副本,向中國大陸公安單位註銷戶籍後,在中國大陸公證處辦理註銷戶籍公證書,俟子女入境後,將經海基會驗證完成之註銷戶籍公證書、在臺DNA鑑定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再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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