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是否要給勞工「工資明細」(薪資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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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是否要給勞工「工資明細」(薪資單)? · 勞雇雙方約定的工資總額。
· 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包括本(底)薪、獎金、津貼、延時工資(加班費)等勞工因提供勞務獲得之 ...
驊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申請看護女佣履歷高雄分公司服務申請外籍看護女佣要件問與答發佈消息外勞活動花絮聯絡我們回首頁 > 問與答>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題>雇主是否要給勞工「工資明細」(薪資單)?雇主是否要給勞工「工資明細」(薪資單)?點擊圖片放大名稱:雇主是否要給勞工「工資明細」(薪資單)?詳細介紹: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雇主給付工資的同時,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即薪資單)。
Q:「各項目」應該要包括哪些項目?雇主要如何提供?A:1.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的用意,旨在要求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也就是俗稱之薪資單、薪資明細、薪資袋等)給勞工,其中應包含下列事項:勞雇雙方約定的工資總額。
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包括本(底)薪、獎金、津貼、延時工資(加班費)等勞工因提供勞務獲得之報酬均屬之。
依法令之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例如勞工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職工福利金、依執行政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所為之扣押,以及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例如:雇主代轉帳之勞工個人自行參加之團體保險費用。
實際發給之金額。
2.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的型式不限於紙本,也可以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例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事業單位內部網站之薪資系統等),或是勞工能隨時取得及可以列印之資料,即已符合法令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更多勞工於休息日出勤1小時,請事假3小時,如何計給工資?
1.勞動部曽於82年7月5日函釋,勞工原已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嗣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除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2.有關勞工已與雇主約定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因其已有提供勞務之義務,嗣後因個人因素無法履行原約定之工作時數者,依82年函釋精神,除休息日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
事業單位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嗣後要求勞工於該時段出勤工作,工資如何給付?Q1:特別休假可以「半日」實施嗎?
A1: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Q2: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後,勞工又於該時段出勤工作,工資如何給付?
A2: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如勞資雙方合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縱使經過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不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工資。
資料來源:勞動部
雇主在支付工資時,應注意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為何?查勞動基準法對於工資支付之規定為:
工資議定:勞工之工資得由勞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目前最低基本工資為每月新台幣22,000元;每小時140元。
同工同酬:對於工作性質相同、效率相同之勞工應給付同等工資,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法定通用貨幣給付:雇主應以新台幣支付工資,此雖係強制規定,但隨之企業國際化,企業於外派勞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服務時,常見勞雇雙方約定全部或一部工資以外幣支付,實務上少見因此而發生之爭議。
工資定期給付: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或雇主按月預付工資外,工資每月應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例如,勞雇雙方約定以轉帳方式給付工資,雇主每月代扣勞、健保費、職工福利金、工會會費…等。
參考法源:(1)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5條。
資料來源:勞動部
勞工於年度中離職,雇主可否按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資料來源:勞動部
事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時,如何計給喪假、事假及產假?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前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台82勞動二字第○四六五三號函釋在案,至於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
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一日為計算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
加班時數Q1:加班時數如採3個月總量管控,其每3個月如何計算?
答:企業採加班時數總量管控時,以每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的起訖日期認定之。
例如,勞雇雙方協商約定自107年4月1日起,依曆連續計算至107年6月30日止為一週期;下一週期自1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
Q2:企業適用加班時數例外規定時,是否可以連續實施?每3個月的區間,是否可以重覆?
答:
是否有連續實施加班時數例外規定的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議。
例如,勞資雙方於第2季有調整加班時數的需要,可協商合議以「4月至6月」之區間總量控管;如認為第3季也有調整的需求,亦得協商合議以「4月至6月」、「7月至9月」之區間總量控管;如僅第2季及第4季有調整的需要,得以「4月至6月」、「10月至12月」之區間總量控管。
每連續3個月之週期,雖由勞資雙方協議,但實施區間不得重複。
Q3: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否包括分公司的勞工人數?
答: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企業,如果實施彈性措施,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至於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以同一雇主僱用的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公司的僱用人數在內。
Q4:30人以上的企業採行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時,應於何時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答: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前一日,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查。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報備查。
Q5:企業如果有成立分公司,應向總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答:
30人以上的企業實施彈性措施,應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企業如果成立有分公司,不論是全公司一體實施或僅有分公司實施,也是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為便於企業完備備查程序,本部已建置「線上備查系統(網址:https://labcond.mol.gov.tw)」,提供企業使用。
Q6:30人以上的企業採行變更加班時數等彈性措施,如果未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查,是否會被處罰?
答:30人以上企業採行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七休一之彈性措施時,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查。
若未報備查,地方主管機關得依違反各該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第34條第3項、第36條5項規定)處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
例假七休一Q1:凡是指定之勞動基準法第36條行業,是否即可適用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
答:
經指定之行業,仍須於符合公告附表所列之「得調整之條件」時,始得適用例假七休一之例外規定。
例如,現行指定之製造業於「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時,得適用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並非指製造業業者得與企業內所有勞工協商例假不受七休一規定之限制,只限製造業勞工「於上開地點工作」(例如到國外出差),並且有連續工作超過6日以上之情形發生時,為許可的範圍。
Q2: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所定之「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之」,該週期如何界定?
答:
週期之起訖(例如星期一至星期日或星期日至星期六),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並依曆日連續計算,不因跨月而重新起算。
因此,縱使得適用例外規定,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每週期內仍須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週休二日權益不改變。
Q3:30人以上的企業採行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時,應於何時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答: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前一日,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查。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報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
例假日及休息日是否為完整1日?
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其約定之內容仍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
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仍應由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進一步詳細約定。
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稱之「一日」,原則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之連續24小時。
但因雇主經營方式並不一致,爰雇主如配合業務特性,實施「輪班制」之出勤方式,而各班輪替具有規律,雖非不得採取「連續24小時」為一日,但為顧及勞工之身心健康,雇主仍應盡量安排完整之一日使勞工獲得足夠休息。
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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