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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呂芳諺/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勞動法規管理師在企業的薪資結構上,除了的一般性工資、加給及一些代金、獎金、福利金之外,許多的企業都會有一個薪資名目叫做“全勤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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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12005你們的企業,有全勤獎金嗎??勞資相關文/呂芳諺/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勞動法規管理師
在企業的薪資結構上,除了的一般性工資、加給及一些代金、獎金、福利金之外,許多的企業都會有一個薪資名目叫做“全勤獎金”,以字面上的意思來說,全勤獎金謂之“員工出席狀況良好,無不當之缺席之鼓勵金”。
而在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中,其實並沒有所謂全勤獎金的這個名詞,唯一有提到跟全勤獎金有關的法律條文,只有在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的因請假扣發全勤獎金之禁止,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不得影響全勤獎金之規定這兩條,所以以前的企業主及人資人員,會把全勤獎金依照字面的意思,當作是獎金,而不列為基本工資,進而影響勞健保的投保薪資及勞退的提撥率。
事實上,勞委會在八十七年台勞動字第○四○二○四號函釋,因全勤獎金其有以工作而獲得報酬之性質,有勞動的對價關係。
簡單來說,這個勞工每個月正常上班,你就給他三萬元的薪資,其中可能包含著一千塊的全勤獎金。
但說實話,除了這個勞工擺爛曠職或有自已的私事要請事假以外,這一千塊的獎金原則上都拿的到(遲到也算,因為不是曠職,不能扣),所以勞委會就將全勤獎金列為是工資的一部份,雇主要把勞健保費及勞退提撥加上這一筆。
這個函釋非常合理,因為全勤獎金並不是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中的非經常性給與,勞工全勤上班本來就是義務,在同法第二十六條中規定不得因任何理由預扣員工之工資的情形下,全勤獎金的存在,其實也是一種變相的懲罰金,可以約束員工該正常的來上班,不然你會少領到這筆錢,所以將全勤獎金列為工資,並無不妥。
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之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解釋上來說,可區分為“法理與習慣容許的必需情況”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何謂法理與習慣容許的必需情況?辦一場結婚很麻煩吧!從公證、迎娶、宴客、蜜月…林林總總的一堆事情,雇主不可能不讓結婚的員工請假吧?這與傳統的習俗來說是應該的,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的也說明“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不然為什麼每年有那麼的事情需要大法官釋憲或是政府單位的解釋令,因為有層出不窮的理由一定解釋不完,只好碰到了之後再想這個合不合理。
那麼,那些除了勞工請假則第九條的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以外,只有第四條普通傷病假、第七條的事假這兩種假請了是可以不用給全勤獎金;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提到的分娩及流產,如果工作年資滿六個月以上也必需給與全薪,這個全薪自然也包括了全勤獎金。
其他包括特休、終止預告期間請假,這些是法定允許的假,也要視為全勤。
除了勞動基準法跟勞工請假規則之外,其他法規關於全勤獎金准假的規定,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七條:
第十四條的生理假,准女性勞工每月有一日可請生理假,但此生理假必需視為病假。
而勞工請假規則中有關病假的規定,一年內請三十天的病假需給予半薪,所以女性勞工的生理假當日,最高可領半薪。
第十五條的產假及流產假,除了與勞動基準法五十條相同的部份外,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有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有產假五天。
而這二種情況的流產假,只規定員工可以請假,沒規定雇主要給與薪資,當然,員工也可以請病假,與上條一樣一年三十日內的病假有半薪;而男性的三天陪產假,則要給與全薪。
第十六條、十七條則是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部份,以請假期間不影響考績為主。
第十八條哺乳期間一天兩次各半小時,也要算在工作期間。
第十九條工作時間減少及調整,所減少的時間一小時雇主可以不用給薪水。
第二十條就是所謂的家庭照顧假,一年內最高有七天,但併入事假計算。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事假一年內不得超過十四天,且事假雇主可不給與工資,請了事假就不算全勤了。
但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家庭照顧假,是唯一可視為全勤的事假。
以上七條,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工可請求、雇主不得拒絕,而且,不能影響全勤獎金及考績計算。
意思就是,以上面七條的規定請假,雇主的全勤獎金要照發。
還有一個在九十八年頒布的特別行政規定叫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在第六點有提到因天然災害發生使得員工不能來上班,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同規定第七條員工因此無法工作宜不扣發工資,但雇主有要求能來上班者,雇主宜加發工資。
所以,勞工因為天然災害的關係不能來工作,雇主需視為全勤,也就是說全勤獎金一定要給,但不一定要給與當日不能工作的工資。
其實不論企業對於薪資結構的制定方式是如何,勞工大多希望雇主能提供安全、安心的就業場所及每月穩定入帳的薪資。
全勤獎金究竟是懲罰還是鼓勵,以雇主面來看,都算,因為只要依法實施,這筆獎金就是鼓勵,勞工不按規定就是懲罰;而勞工正常來上班則是義務,領人家的薪水,本來就要照規定來,雇主依法行政的話本來就沒錯,就好好配合,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吧。
如果雇主沒依法來做呢?先找你們的人事申訴吧,不行的話再找老闆上訴。
如果都不行呢?找縣市政府勞工局吧。
PS:如果要找我幫你們討,我也很歡迎,但最好不要啦,哈哈…延伸閱讀:
全勤獎金相關權益回覆
相關法規:
勞動基準法
勞工請假規則
性別工作平等法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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