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拿的本票超過時效了,我該怎麼抗辯? - 關鍵評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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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張有效的本票應該要記載「發票日」,而如法院對於無記載「發票日」之本票,竟准予核發本票裁定,則此時應提「抗告」加以救濟。

換句話說,「抗告 ... 集團資訊關於我們集團介紹我們的團隊旗下媒體關鍵評論網everylittled.INSIDE運動視界Cool3c電影神搜未來大人物歐搜哇旗下節目多元服務Ad2Taketla拿票趣關鍵議題研究中心Cr.EDShareParty與我們合作內容行銷與廣告業務異業合作加入我們新聞中心日本版新上線EnglishEdition簡體/正體2021/07/22,社會PhotoCredit: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讀者投書投稿請寄到[email protected]來信請附上投稿人真實名字、email和電話,並直接附上投稿內容(Word、純文字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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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規定可知,本票的行使時效為三年,而這三年的時效是從哪天開始起算呢?這就要看那張本票有無填寫到期日,如果有就從「到期日」起算,如果沒有,就從「發票日」起算。

針對本票裁定,債務人在法律上有哪些救濟途徑?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開立本票之目的,無非就是當債務人不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拿著該張本票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當法院形式審查沒問題時,即會核發「本票裁定」給債權人,並會同步寄一份給債務人,並告知債務人如果不服可以: 在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在20日內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究竟這兩種救濟方式,該怎麼區分呢?以下加以扼要說明: 抗告係針對本票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救濟途徑。

例如:一張有效的本票應該要記載「發票日」,而如法院對於無記載「發票日」之本票,竟准予核發本票裁定,則此時應提「抗告」加以救濟。

換句話說,「抗告」是針對一些至為明顯的形式瑕疵,所賦予發票人之救濟途徑,而抗告法院因為只做「形式審查」,所以通常也不會開庭。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相對於「抗告」只做形式審查,針對本票實體上的爭議,則應透過「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加以救濟。

而所謂的實體上爭議,例如:該張本票是遭人偽造、變造,或本票上載金額已清償完畢或根本沒有跟執票人借款等等。

也就是說這些實體上爭議,並無法單純透過「抗告」的形式審查加以確認,而有必要在訴訟程序中,透過雙方到場說明、做筆跡鑑定等方式加以辨明。

PhotoCredit:Shutterstock/達志影像如果債權人提出的本票超過時效了,我能做些什麼?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上其實兩種看法都有:1.有認為只能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民法》第129條有規定,在如:請求、承認或起訴等某些事由發生時,時效將中斷計算。

舉例來說:發票人曾在第二年時,明確向持票人承認其確實有此筆票據債務,則三年時效將因發票人承認而中斷,並重新起算三年。

所以當發票人向持票人主張「時效抗辯」時,持票人亦可再對發票人主張:三年時效已因其先前承認而中斷過,故發票人主張時效抗辯並無理由。

因此,如果僅針對發票人的時效抗辯,透過「抗告」程序為形式審查,可能會造成執票人來不及主張「時效中斷事由」,而有礙防禦權的實施,導致發票人救濟不成立。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非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研討結果,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參照)2.有認為也可走「抗告」因本票是否超過時效,單從票據上的發票日或到期日應就可以判斷(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308號民事裁定參照)。

但實務上支持此一見解者,也同意如果時效抗辯可以在「抗告」程序加以審查,則確實有可能造成執票來不及主張「時效中斷事由」的問題。

因此,後期見解認為,在抗告程序中,針對發票人時效抗辯有無理由之審查,除了應滿足「本票外觀即足以認定有此事實存在」的要件外,還要加上「執票人無爭執」之要件才可,以確保執票人之防禦權。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非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非抗字第107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非抗字第57號民事裁定)PhotoCredit:Shutterstock/達志影像雖然有實務見解認為時效抗辯也可循「抗告」程序加以救濟,但筆者建議時效抗辯還是透過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加以救濟會比較妥當。

因為,如果超過20日未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雖日後仍可以再提,但訴訟期間,除非你另外提出擔保金,否則強制執行程序不會停止;反之,若有在20日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之規定,發票人可以不用另外提供擔保金,強制執行程序即「應」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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