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後背書(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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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所謂「期後背書」,係指作成拒絕付款證書後,或作成拒絕付款證書期限經過後所為之背書,依據票據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學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非核心 DOI文章 首頁臺灣期刊法律判解集201707 (42期) 查看詳細全文 篇名 期後背書(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所謂「期後背書」,係指作成拒絕付款證書後,或作成拒絕付款證書期限經過後所為之背書,依據票據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惟上開規定之通常債權轉讓效力,係僅就背書責任而言,至於發票人之責任,仍應依據該法第126條規定,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責任,並不因期後背書之存在而受影響,且期後僅生債務人得以對抗背書人之事由轉而對抗被背書人之問題,非謂被背書人因此即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

又同法第14條規定之惡意取得票據者,係於受讓時明知讓與人係屬無權讓與票據而仍受讓者,倘受讓人係從有正當處分權人受讓票據,縱受讓人係基於惡意,此時僅生同法第13條但書規定之效力,而與同法第14條規定無涉。

起訖頁 65-66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707 (42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公開說明書之「主要內容」(台灣高等法院97金上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修正章程」之議案是否應於開會通知上說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   新書閱讀 最新講座 優惠活動 月旦講座 .講座試聽 .影音商城 .進修課程 元照讀書館 .研討會新訊 月旦知識庫 .數位授權 .個人購點 .單位採購 月旦法律分析庫 月旦醫事法網 月旦會計財稅網 期刊數位服務 .DOI註冊 .電子期刊 .投審系統 .學術不端檢測 社群平台 .FB粉絲團 .元照Youtube 讀者服務 .圖書目錄下載 .購物說明 .團體訂購 關於元照 .元照簡介 .出版/授權合作 .廣告合作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元照出版Allrightsreserved.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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