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後背書固僅具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然發票人仍應負擔保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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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期後背書」,係指作成拒絕付款證書後,或作成拒絕付款證書期限經過後所為之背書,依據票據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惟上開規定之通常 ... 有土斯有財.(祭祀公業專業清理)專辦祭祀公業/地籍疑難■用心規劃、好評不斷■不怕難度高,只怕您找錯人諮詢專線:陳代書0952288086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103031255期後背書固僅具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然發票人仍應負擔保支付責任,並不因期後背書而受影響?民事訴訟裁判字號:98年上更(一)字第9號 要   旨: 所謂「期後背書」,係指作成拒絕付款證書後,或作成拒絕付款證書期限經過後所為之背書,依據票據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惟上開規定之通常債權轉讓效力,係僅就背書責任而言,至於發票人之責任,仍應依據該法第126 條規定,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責任,並不因期後背書之存在而受影響,且期後僅生債務人得以對抗背書人之事由轉而對抗被背書人之問題,非謂被背書人因此即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

又同法第14條規定之惡意取得票據者,係於受讓時明知讓與人係屬無權讓與票據而仍受讓者,倘受讓人係從有正當處分權人受讓票據,縱受讓人係基於惡意,此時僅生同法第13條但書規定之效力,而與同法第14條規定無涉。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負擔標準)、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第449條(上訴無理由之判決)、第450條(上訴有理由之判決)、第466-1條(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第519條(異議之效力) ★票據法:第13條(票據抗辯)、第14條(善意取得)、第41條(期後背書)、第126條(發票人之責任)、第144條(準用匯票之規定) ★民法第205條(最高利率之限制)、第323條(不同種類債務之抵充順序)、第528條(委任之定義)  蘇琳凱/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沒有上一則|日誌首頁|沒有下一則回應 我的相簿 加我為好友專辦祭祀公業日誌相簿影音 全部展開|全部收合 關鍵字 gf1202's新文章祭祀公業清理迫在眉睫依建築法及民法提為公供土地作眾通行之道路非屬公用地役關係放領土地形成袋地無民法第789條之適用申領地籍清理價金請領他繼承人戶籍資料全台3萬筆祭祀公業未清理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草案總說明 拍賣不點交&毀損罪(判決)登記逾期按責任能力計算罰鍰和解請求權屬創設性法秩序安定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違約金無短期時效之適用 累積|今日loading...... 全部展開|全部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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