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系列~『期後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讓與之效力』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票據法系列~『期後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讓與之效力』 ... 參照票據法第13 條規定,按期後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讓與之效力,所謂「僅有通常債權讓與之效力」,意指不論被背書人係善意 ...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跳到主文 政理法律事務所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免費法律諮詢或有關法律案件、法律事務委託洽詢事宜,請來電:(02)8369-5898;LINEID:@legalpro 政理法律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Jul16Fri201021:00 票據法系列~『期後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讓與之效力』 參照票據法第13條規定,按期後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讓與之效力,所謂「僅有通常債權讓與之效力」,意指不論被背書人係善意或惡意,應繼受背書人票據權利之瑕疵,人的抗辯並不因讓與而中斷,票據債務人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而排除該條規定之適用。

原審置有無票據原因關係,是否惡意受讓系爭支票未論,徒以兩造並非直接前、後手,而被上訴人取得系爭支票非出於惡意,遽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自有適用票據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之違法。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簡上字第三二號)。

  ☆想了解更多相關法律資訊與知識請至官網查詢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李志正律師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李志正律師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不設分類個人分類:公司與商法此分類上一篇:保險法系列~『第三人責任險中受害之第三人及其遺族得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地位向保險人請求保險法第34條所定之遲延利息』 此分類下一篇:票據法系列~『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在支票發票人欄除蓋用公司名章及其私章外又簽名於其上時如何判斷由何人負發票人責任』 上一篇:民事訴訟法~『訴訟代理人所為事實上之陳述或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之效果』 下一篇:刑事法系列~『刑法第四十七條係指「法定刑」而非宣告刑』 歷史上的今天 2013:民事訴訟法~『法院決定擔保額之多寡屬於法院職權裁量範圍』 2011:71年1月4日修正前之「收養」 2010:民事訴訟法~『訴訟代理人所為事實上之陳述或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之效果』 2010:民事法系列~『買受人係基於買賣契約而占有不動產原出買人自不得以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2008:停車位買賣系列~『增設及獎勵停車位可否售予其他人?』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最新文章 文章分類 法律(15) 民事法律(328)刑事犯罪(274)民事訴訟(146)刑事訴訟(206)婚姻法律(47)親屬家事法(41)繼承法律(62)非訟與強執(79)不動產法律(148)勞動勞工法(58)家暴保護令(8)著作權法(22)商標專利(19)公司與商法(64)行政與稅法(31) 法律事務所(3) 法律事務所(18)書狀範例(72)生活與法律(29) 生活(2) 一百種生活(0)我愛澎湖(0) 旅遊(5) 日本關東(0)日本關西(0)英美法(0)香港(0)韓國(0) 熱門文章 文章搜尋 最新留言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2PIXNET 關閉視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