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0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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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四種住宅區,建蔽率六0%。

檢視現行法條, 第25 條,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且容積率不得超過其面臨最寬道路寬度(以公尺計)乘以百分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 民國100年07月22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條 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 │住宅區種別│建蔽率│容積率│ ├─────┼───┼────┤ │第一種│三0%│六0%│ ├─────┼───┼────┤ │第二種│三五%│一二0%│ ├─────┼───┼────┤ │第三種│四五%│二二五%│ ├─────┼───┼────┤ │第四種│五0%│三00%│ └─────┴───┴────┘ 前項建築物面臨三十公尺以上之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河川,於不 妨礙公共交通、衛生、安全,且創造優美景觀循都市計畫程序劃定者,容 積率得酌予提高。

但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 │住宅區種別│容積率│ ├─────┼────┤ │第二之一種│一六0%│ ├─────┼────┤ │第二之二種│二二五%│ ├─────┼────┤ │第三之一種│三00%│ ├─────┼────┤ │第三之二種│四00%│ ├─────┼────┤ │第四之一種│四00%│ └─────┴────┘ 依第二項規定且於都市計畫圖上已標示為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 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四之一種住宅區之地區, 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面寬在十六公尺以下者,其容積率仍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

建築基地依第一項建蔽率而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者, 其建蔽率放寬如下: 一第二種住宅區,建蔽率四0%。

二第三種住宅區,建蔽率五0%。

三第四種住宅區,建蔽率六0%。

檢視現行法條 第25條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且容積率不得超過 其面臨最寬道路寬度(以公尺計)乘以百分之五十之積數,未達三00% 者,以三00%計。

┌─────┬───┬────┐ │商業區種別│建蔽率│容積率│ ├─────┼───┼────┤ │第一種│五五%│三六0%│ ├─────┼───┼────┤ │第二種│六五%│六三0%│ ├─────┼───┼────┤ │第三種│六五%│五六0%│ ├─────┼───┼────┤ │第四種│七五%│八00%│ └─────┴───┴────┘ 前項建築基地如臨接最寬道路之面寬達五公尺以上,其基地範圍內以十五 倍面寬為周長所圍成之最大面積,得以最寬道路計算容積率,其餘部分或 面臨最寬道路未達五公尺者,以次寬道路比照前述劃分方式計算容積率, 並依此類推;但無法包含於本項劃分方式之範圍內或臨接道路面寬均未達 五公尺者,其容積率以三00%計。

建築基地因受限於第一項建蔽率規定,致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 面積建築者,其建蔽率放寬如下: 一第一種商業區,建蔽率六0%。

二第二種商業區,建蔽率七0%。

三第三種商業區,建蔽率七0%。

四第四種商業區,建蔽率八0%。

檢視現行法條 第37條 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 │工業區種別│建蔽率│容積率│ ├─────┼───┼────┤ │第二種│四五%│二00%│ ├─────┼───┼────┤ │第三種│五五%│三00%│ └─────┴───┴────┘ 建築基地依第一項建蔽率而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者, 其建蔽率放寬如下: 一第二種工業區,建蔽率五0%。

二第三種工業區,建蔽率六0%。

檢視現行法條 第45條 行政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 │建蔽率│三五%│ ├─────┼────┤ │容積率│四00%│ └─────┴────┘ 建築基地依第一項建蔽率而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者, 其建蔽率放寬為百分之四0。

檢視現行法條 第52條 文教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 │建蔽率│三五%│ ├─────┼────┤ │容積率│二四0%│ └─────┴────┘ 建築基地依第一項建蔽率而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者, 其建蔽率放寬為百分之四0。

檢視現行法條 第59條 倉庫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 │建蔽率│五五%│ ├─────┼────┤ │容積率│三00%│ └─────┴────┘ 建築基地依第一項建蔽率而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者, 其建蔽率放寬為百分之六0。

檢視現行法條 第66條 風景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 │建蔽率│一五%│ ├─────┼───┤ │容積率│六0%│ └─────┴───┘ 建築基地依第一項建蔽率而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者, 其建蔽率放寬為百分之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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