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契約關係理論-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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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契約關係理論(或稱事實上契約)是由德國民法學者、萊比錫大學Gunter Haupt教授於1941年所發表,主張事實行為亦可成立契約,顛覆了契約成立的傳統理論。
事實上契約關係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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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契約關係理論(或稱事實上契約)是由德國民法學者、萊比錫大學GunterHaupt教授於1941年所發表,主張事實行為亦可成立契約,顛覆了契約成立的傳統理論。
依古典民法理論,契約的成立僅能依「要約-承諾」、「交錯要約」或「意思實現」三種方式成立,而此三種方式均本於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合致而締結。
Haupt教授認為,在若干情形,契約得以藉由一定的事實過程而成立,毋須藉由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合致,此種契約即為事實上契約。
其認為事實上契約具有確實的契約效力,為契約之一種,並非處於類似契約的地位,除成立之方式外,契約法之規定於事實上契約均有適用。
類型[編輯]
事實上契約之類型大約可分為三類:
典型社會行為
事實上勞動或合夥關係
締約上過失
發展與沒落[編輯]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事實上契約關係理論&oldid=65730864」
分類: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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