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契約關係理論-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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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契約關係理論(或稱事實上契約)是由德國民法學者、萊比錫大學Gunter Haupt教授於1941年所發表,主張事實行為亦可成立契約,顛覆了契約成立的傳統理論。

事實上契約關係理論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事實上契約關係理論(或稱事實上契約)是由德國民法學者、萊比錫大學GunterHaupt教授於1941年所發表,主張事實行為亦可成立契約,顛覆了契約成立的傳統理論。

依古典民法理論,契約的成立僅能依「要約-承諾」、「交錯要約」或「意思實現」三種方式成立,而此三種方式均本於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合致而締結。

Haupt教授認為,在若干情形,契約得以藉由一定的事實過程而成立,毋須藉由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合致,此種契約即為事實上契約。

其認為事實上契約具有確實的契約效力,為契約之一種,並非處於類似契約的地位,除成立之方式外,契約法之規定於事實上契約均有適用。

類型[編輯] 事實上契約之類型大約可分為三類: 典型社會行為 事實上勞動或合夥關係 締約上過失 發展與沒落[編輯]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事實上契約關係理論&oldid=65730864」 分類:​契約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語言 新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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