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離職成立嗎 -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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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者,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 ... 法律論壇 首頁/法律論壇 首頁 › 看問答 ›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 口頭離職成立嗎 口頭離職成立嗎 黃OO發問於2020-01-27|花蓮|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已經有提前一個月口頭告知公司主管做到過完年(有錄音),錄音中主管並沒有表達同意!只說再跟人事商量!有口頭告知但公司說我並沒有正式提出離職申請!這樣離職算成立嗎? 離職與資遣 瀏覽人數:4205 方雍仁 律師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80號12樓 公司治理勞資爭議智慧財產權 A:  黃先生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問題,依據您所述說明如後: 一、首先,您已提前1個月口頭告知公司主管做到過完年並錄音,按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是以,仍需以是否符合公司離職程序是否僅以通知主管即生效力?若公司未規定正式離職程序,則解釋上,您已向公司主管提出離職表示,則意思表示應已達到公司;又,設若公司對於離職程序規定須以書面提出或需向公司人事部門提出後生效,則您終止聘僱契約之意思表示雖業經口頭告知主管,則建議仍需以書面向公司人事部門提出,以符規範。

二、再者,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又,同法第15條: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準此,設若公司仍以您口頭提出離職未符合公司規定,則建議您先確認公司離職程序,若確有相關規範時,仍儘早依據公司規定補足離職程序。

謹向您說明如上,供您參酌 律師回覆於  2020-01-28 李路宣 律師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 10595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 公司治理勞資爭議票據與保險刑事案件 A:  您好: 勞基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同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若您有遵守上開預告期間規定,只要離職的意思有到達公司 即生離職的效力,毋庸待公司同意 但建議您仍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避免產生後續爭議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email protected]→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律師回覆於  2020-01-30 主題分類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企業相關刑事法規其他企業法規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個人資料保護.隱私權 熱門諮詢 公司無預警歇業,積欠薪資想要離職在職扣薪,現要資遣要求寫切結書積欠薪資是否可以提告公司?補習班教師在職培訓不支薪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 馬上按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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