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現行法規民法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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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971 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
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時,亦同 ; 檢視現行法條, 第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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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
民國19年12月26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971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
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時,亦同
檢視現行法條
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同者。
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之輩分相同,而在八親等以內者。
但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
前項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992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不得請求撤銷。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18條
聯合財產由夫管理,其管理費用由夫負擔。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58條
夫妻離婚時,無論其原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各取回其固有財產,如有短少
,由夫負擔。
但其短少係由非可歸責於夫之事由而生者,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77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89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
擔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
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
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27條
家屬己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31條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
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親等同者,以父系之親屬為先。
同
系而親等同者,以年長者為先。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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