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現行法規民法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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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971 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

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時,亦同 ; 檢視現行法條, 第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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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時,亦同 檢視現行法條 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同者。

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之輩分相同,而在八親等以內者。

但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

前項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992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不得請求撤銷。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18條 聯合財產由夫管理,其管理費用由夫負擔。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58條 夫妻離婚時,無論其原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各取回其固有財產,如有短少 ,由夫負擔。

但其短少係由非可歸責於夫之事由而生者,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77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89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 擔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 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 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27條 家屬己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31條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 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親等同者,以父系之親屬為先。

同 系而親等同者,以年長者為先。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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