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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檢視現行法條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 民國98年06月1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 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15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16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 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39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42條 (刪除)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43條 (刪除)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76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 起三個月內為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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