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直系血親卑親屬? - 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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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袓父母。
」 條文中所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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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囑
何謂直系血親卑親屬?
血緣與繼承之間的問題,首先從法律的觀點來說,這不是簡單的對或不對的簡答題,必須分別從血緣與繼承的不同規定來作說明。
首先要作說明的是什麼是繼承?一個人活在人間,在民法上是權利能力的主體,一旦不幸離開塵世,依民法第六條規定,權利能力便告終止。
這裡所謂的終止,指的只是「能力」而已,權利與義務本身仍然存在。
這些存在的權利與義務必須要有人來繼承,才能活化繼續運作,不致停滯。
這便產生了繼承制度。
誰有權利繼承已過世的人所遺留下來的權利義務,那就要看民法繼承編的規定。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袓父母。
」條文中所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等等。
為了避免爭執,第1139條特別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也就是說有子女的,孫子女就要靠邊站。
那些認祖歸宗的紛爭,大概都是發生在第一順位繼承人身上的問題。
那些人算得上是直系血親卑親屬,這又得看民法親屬編的規定:民法第967條第1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直系血親卑親屬便是從己身所出的血親。
自己的婚生子女便符合這個要件。
由此規定看來,血緣與繼承關係至為密切,沒有血緣關係好像擠不上繼承人的行列。
不過其中也有例外,那就是經過合法收養的養子女,雖然與養父母之間,沒有半點血緣關係,但是依民法第1077條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除法律別有規定以外,與婚生子女同。
也就是說婚生子女應有的權利,養子女同樣可以享有,婚生子女繼承一份財產,養子女也有他該有的一份。
至於父母非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下的子女,包括未婚生子、婚外情、包二奶等等生下的子女,在民法的親屬編中,有一個法律名詞,稱為「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與他的生母的關係,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的規定,視為婚生子女,也就是說,這些子女是有權繼承母親的財產。
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雖然有血緣關係,若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必須經過生父的認領的手續,除非從幼就經生父撫育,依第1065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視為認領,成為婚生子女,才有權利繼承生父的遺產。
那些在生父過世以後,才冒出來要認祖歸宗的孝子孝女們,想要生父認領,因為人已仙去成為不可能。
唯一可以一爭的是有沒有從幼即受到生父撫育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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