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企業經營者應如何對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行政院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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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原則上應確保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否則應就消費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惟各種企業經營者 ... 首頁 疑難解答消費者保護法Q&A02.消費者權益 ::: 疑難解答 消保Q&A消費者保護法Q&A01.總則02.消費者權益03.消費者保護團體04.行政監督05.消費爭議之處理06.罰則07.附則 02.消費者權益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 025.企業經營者應如何對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日期:102/07/04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原則上應確保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否則應就消費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惟各種企業經營者應負責任之程度不同,爰分別說明如下:(一)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即使企業經營者證明其無過失,仍應負責,惟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七條第三項〉(二)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第八條〉1、原則上不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如能舉證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時,即可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2、例外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之企業經營者,其性質已非單純經銷,而與重新製造無異,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三)從事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負無過失責任。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因為法律已明文規定,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故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四)從事媒體經營之企業經營者:僅負信賴損害賠償責任。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的情形時,應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十三條〉企業經營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彼此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至有關連帶責任及內部求償問題,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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