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損害賠償 - 智慧查找案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消費者購買瓶裝飲料,飲用後,發現瓶內有異物及異味,如身體因而不適,得請求飲料商賠償損害。

又為促使企業經營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質,維護消費者利益,懲罰惡性之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智慧查找 智慧查找案例 瀏覽選項 智慧查找主選單 買到瑕疵商品 路徑: 買到瑕疵商品瓶裝飲料有異物及異味消費者對企業經營者之權利懲罰性損害賠償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同條第3項本文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消費者購買瓶裝飲料,飲用後,發現瓶內有異物及異味,如身體因而不適,得請求飲料商賠償損害。

又為促使企業經營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質,維護消費者利益,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並嚇阻其他企業經營者仿效,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有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

因飲料商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飲料商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因飲料商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