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遺族申請改領一次撫慰金(餘額退伍金)或改領半俸產生爭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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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一)依國防部主管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規定,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其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順序遺族(含配偶),得申請改領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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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支領退休俸人員亡故,其遺族申請改領一次撫慰金(餘額退伍金)或改領半俸產生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發布日期:105-06-03
發布單位:退除給付處
答覆:
(一)依國防部主管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規定,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其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順序遺族(含配偶),得申請改領一次撫慰金,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殘障無謀生能力之已成年子女,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申請改領半俸。
依上開規定,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死亡,其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順序遺族,可依其志願選擇支領一次撫慰金或改支半俸,旨在保障所有合法遺族之給與權利,並非亡故人員配偶之一身專屬。
(二)國防部基於公法給付支出之公平性,並為避免遺族在選領給與種類上產生爭議,爰規定必須由具有請領資格之遺族共同簽署協議,選定同一給與種類支領後,推舉其中一人代表具領;倘無法達成協議,則以應繼分方式請領一次撫慰金,準此,配偶依法並無優先享有半俸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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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日期:10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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