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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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第三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得免辦理變更使用類組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100年07月12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4月21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00092609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圖表附件: 府授法規字第1100092609號令.pdf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修正)-總說明.odt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修正)-對照表.odt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修正)-全條文.odt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第三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得免辦理變更使用類組者,其使用仍應符合都      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      目規定。

第四條   建築物使用類組之變更,符合附表一所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應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二條第二項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認定之。

第五條  建築物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或其他與原核定      使用不合之變更,符合附表二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辦理      變更使用執照。

第六條   建築物符合第四條規定而申請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應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符合附表一規定得      免提出申請者,得逕行變更使用: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原核准平面圖。

     經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屬供公眾使用者,都發局      應副知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第一項建築物須辦理營業登記或立案登記者,應先申請免辦理      變更使用執照。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辦理營業登記或立案登記      後,應將登記資料副知都發局及消防局。

第七條  建築物符合第五條規定而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應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都發局核准後始得施工;符合附表      二規定得免提出申請者,得逕行變更使用: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原核准平面圖。

     四、建築師與結構技師及各項設備專業技師簽證表。

     五、建築師與結構技師簽證設計圖說。

     六、防火區劃及結構安全檢討報告書。

     七、依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結果辦理補強者,應檢附委由建築        師公會或相關專業技師公會、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辦理之        評估報告。

     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並備齊下列文件,報請都發局      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竣工申請書。

     二、建築師竣工查驗簽證報告書。

     三、竣工照片。

     四、涉及結構補強者,應檢附結構補強竣工查驗簽證報告書及        施工中照片。

     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都發局應於為前項核准後副知消防局。

第八條   依本辦法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仍應依消防法、建築物      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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