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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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6號解釋文精神,有關建築物因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需要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鄰地所有權人得提供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該管主管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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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2、第3條附表3、第4條附表4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1-03-02
壹、修正目的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建築法第73條第4項規定之授權,於93年9月14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歷經2次修正,最近1次修正日期為102年6月27日。
本次修正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6號解釋文精神,有關建築物因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需要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鄰地所有權人得提供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自應發給定有相應期限之變更使用執照,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參照本部相關解釋令,增列表演館(場)、夜店業、運動訓練班、實驗教育辦學場地、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居室者之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另因應相關法規修正無障礙設施及防音規定項目之檢討標準,爰修正本辦法第9條及第2條附表2、第3條附表3、第4條附表4規定。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應許附有期限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須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時,其鄰地所有權人得出具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發給附有相應期限之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
(修正條文第9條)
二、增列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
參照本部相關解釋令,增列表演館(場)、夜店業、運動訓練班、實驗教育辦學場地、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居室者之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修正條文第2條附表2)。
三、修正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說明、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因應相關法規修正無障礙設施及防音規定項目之檢討標準(修正條文第3條附表3、條文第4條附表4)。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無人民陳述
聯絡人:黃世騏 聯絡電話:02-87712601
相關檔案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及第2條附表2、第3條附表3、第4條附表4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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