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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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附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九條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 ...
- 2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注意事項說明及分併戶執照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或非都市 ...
- 3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8-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 ...
- 4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但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容許使用項目之法令。 前項變更後之使用類組屬下列使用項目者,應提具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
- 5法規內容-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第三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得免辦理變更使用類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