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工資相關函釋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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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勞工兼辦職工福利委員會及住宅輔建福利互助委員會工作,所領之各項津貼或加班費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應視該工作及給與是否由雇主指派及發給而定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工資 基本工資 工資認定與給付原則 假日工資 延時工資(加班費) 特別休假工資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平均工資 工資墊償 工資懶人包 勞動部所屬機關 首頁 業務專區 勞動條件、就業平等 工資 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相關函釋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更新日期:2021-10-20 Q:「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A:核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下列期間之工資及日數不列入計算: 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防疫照顧假。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生效。

(勞動部109年3月30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209號令) Q: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計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A: 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同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本法第2條第4款規定略以:「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所稱「工資總額」,係指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取得工資請求權之工資總額。

基上,於認定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係以勞工所取得之工資請求權是否在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為認定之標準。

「週休二日」相關規定修正後,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自行排定。

勞工事先排定之特別休假期日,或排定後依本法第38條第2項但書規定協商調整之特別休假期日,倘經雇主依本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該等期日適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者,其加給之工資,當予列計。

勞工並未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其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之未休日數工資,因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之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106年07月12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476號函) Q:在計算平均工資的時候,有哪些日期或期間是不計入計算的? A: 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留職停薪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 Q:「一個月平均工資」等於勞工退休或資遣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A:由於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並無定義,該法第2條第4款雖有「平均工資」定義,惟係屬「日平均工資」之意,該法施行之初,前主管機關內政部曾於74年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日平均工資乘以30所得之數額」。

惟該函執行以來,迭有反映有欠合理,因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之總日數,由於大月小月不同,分別為181天至184天,而非180天,平均每月之日數應為30.17天至30.67天而非30天,故一律以30天計算,將使勞工應得之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費減少,故改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計算標準,等於以勞工退休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

新修正之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標準自83年4月11日起適用,原內政部74年12月21日(74)台內勞字第371678號釋示,同時停止援用。

凡83年4月11日以後退休或資遣者,雇主應以新規定之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惟在83年4月10日以前退休或資遣者,仍依內政部74年12月21日台內勞字第371678號之函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9日台83勞動2字第25564號函) Q: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膳)食津貼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A: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暨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十條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及工資中非經常性給予項目中,均未將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膳)食津貼排除於工資之外,故事業單位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膳)食津貼,或將伙(膳)食津貼交由伙食團辦理者,以其具有對每一在職從事工作之勞工給予工作報酬之意思,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經常性給予,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將其列入一併計算,不因給付方式不同而影響其性質。

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16日台76勞動字第3932號函) Q:月平均工資之期日計算查民法第123條之立法理由已明定,以月或年定期間者,為交易上便利,應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既非連續,即無從依曆計算,故應就其日數以一月為30日。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即事由發生當日不算入,自當日前一日依曆往前推算6個月期間,該期間並不屬於非連續計算之情形,自應依民法第123條第1項規定依曆計算,而不宜解為算足30日。

故本會83年4月9日台83勞動2字第25564號函釋內容與民法第123條規定,尚無牴觸。

因此,有關平均工資之計算,仍請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2月9日台86勞動2字第052675號函) Q:關於勞工兼辦其他工作,所領之各項津貼或加班費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A:勞工兼辦職工福利委員會及住宅輔建福利互助委員會工作,所領之各項津貼或加班費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應視該工作及給與是否由雇主指派及發給而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4月29日台87勞動2字第016469號函)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發布日期:2015-06-04 點閱次數:507073 收合 本部簡介 正副首長介紹 職掌及組織 勞動大事紀 勞動部辦公位置地圖點位 聯絡資訊 新聞公告 新聞稿 即時新聞澄清 公布欄 就業資訊 歷史新聞 業務專區 勞動政策、國際事務 勞動關係 勞動條件、就業平等 勞動保險 勞動福祉、退休 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 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外國人才事務 其他重要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預算、決算書及會計月報 研究報告與出版品 捐補助專區 性別平等專區 廉政專區 人權專區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案件統計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 本部及所屬機關行動服務發展現況 開放資料 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 主管勞動業務財團法人 內部控制聲明書 便民服務 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 加班費試算系統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 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線上備查系統 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 保險費及給付簡易試算 勞工申訴專區 勞動部檔案資訊應用申請區 遊說法專區 個人資料管理 國家賠償 雙語詞彙 常見問答 勞動統計專網 統計查詢網 電子書 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 行業職業就業資訊 統計通報 性別統計專區 族群統計 預告統計資料發布 統計調查 網路填報系統 重要統計事項變更 統計名詞 統計業務簡介 相關連結 國外勞工業務網站 消費者保護 勞工體格及檢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名單 公文附件下載 外部連結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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