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程序有哪些?調解流程一篇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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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勞資爭議怎麼辦?臺灣對於勞資雙方來說,有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爭議程序條文。
現在,就讓我們透過案例來看看勞資爭議該如何調解,讓雙方都可以順利 ...
2022-03-02
隨著勞工意識的抬頭,若資方還是無限上綱的壓榨勞工,那勞資爭議問題就會浮現在檯面上。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一章第一條中提到:「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法。
」故在臺灣對於勞資雙方來說,有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爭議程序條文。
現在,就讓我們透過案例來看看勞資爭議該如何調解,讓雙方都可以順利達成共識!
勞資爭議該如何處理?
說到底,勞工上班也就是為了爭一口飯吃。
而慣老闆總是看準這一點,而對勞工進行無限制的壓榨。
故常見的勞資爭議,大多與薪資、加班、試用期等議題有關。
而當勞工覺得自己的權益被剝奪時,亦可向以下單位投訴:
工會協調
由於工會對於勞資相關法規的熟悉,故若遇到有勞資爭議相關議題時,亦可向工會提供申請協調。
且工會和資方有固定的溝通管道,也懂得如何與資方談判維護權益。
故若遇到勞資爭議時,可先向工會尋求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勞工局申訴
若公司規模不足,沒有工會可代為協調勞資爭議時。
即可請求勞工局的協助,讓違背勞基法的資方得到應有的處罰。
一般來說,勞工局接收到勞爭爭議糾紛時,會派員前往勞動檢查並請資方提出必要的報告、紀錄與相關文件等等。
一旦查有違法勞基法之事實,將會給予開罰並要求限期改善。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當然,若是勞資雙方一直都對權利與義務有各自不同的解讀,亦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指出:「調解人應調查事實,並於指派之日起七日內開始進行調解。
」而最後協調的結論具有法律效益,也就是雙方都要遵守不得反悔。
勞資爭議處理程序有哪些?
在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公部門也有提供專業的委員協助調解。
而在場與會人員,除了雙方指定的調解委員外,還需要勞工局承辦人或2位專業人士共同前往參與協調。
並經由半數調解委員會同意後,以雙方都同意的結論完成調解。
而若只要有其中一方不同意,則宣告調解失敗,則可再透過下次調解或打官司來解決。
其勞資爭議處理程序步驟如下:
➡️ STEP1.勞工局申請
若遇到勞資爭議時,可到所在區域的勞工局申請協調。
而在勞資爭議中,又可區分為:權利事項與與調整事項。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2條中說明:「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說明:「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故在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也要先了解一下具有爭議的地方是屬於哪一事項。
簡單來說,權利事項可透過調解、仲裁與裁決程序處理;而調整事項則可透過調節與仲裁程序處理。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也有明確寫出調解等相關事項。
➡️ STEP2.填寫勞資爭議事項
在了解到勞資爭議內容是屬於哪種項目以後,就可以到各地所屬的勞工局(主管機關)申請填寫「調解申請書」。
並依據其爭議內容填寫完整,並要求調解事項。
勞工局也會要求指派一位調解委員,並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排定7日內調解時間。
➡️ STEP3.申請調解委員待通知書調解
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委員,但等待過程較長。
亦可找尋民間勞資爭議協會,除了是勞工局指定認可的協會以外,其找尋委員時間也會較快。
後續就只要等待通知書調解,而在論述過程中,調解委員可依據爭議處輪流詢問。
若超過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調解方式,則代表調解成功。
若不通過的話,則需要再等待下次協調達成共識。
➡️ STEP4.協調成功雙方和解
最後,協調內容經由雙方簽署同意,就具有法律效益不得悔改。
故雙方都有義務,要遵守協調結果內容執行。
若一方反悔不願執行,則可要求「強制執行」其協調結果。
勞資爭議案例說明
👉 案例1.特休沒用公司不補發工資
小明從事便利商店銷售工作3年,整年無休也無補發特休工資。
其資方表示小明為定期契約員工,故就算有特休也僅有7天,故可准予小明7天特休假。
以上案例可得知,依照勞動基準法9條之規定,小明於便利商店任職為有繼續性工作,不應訂立定期合約。
而在特休假部分,未休過特休假也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38條,雇主應補發前面尚未休假之特休工資或與勞方協議是否給予另外假期。
✅ 結論:雇主應補發任職至今所有未放之特休假薪資。
且雇主已違反勞動基準法9條、38條,小明可依勞動基準法14條第1項第6款寄發存證信函進行催告,並申請勞資爭議協調。
👉 案例2.勞保扣取員工負擔部分
小陳在工程公司任職,任職期間公司為了節省雙方負擔金額,希望不要被勞保扣取員工負擔部分。
故提供一份員工自願放棄投保勞保切結書,請小陳簽名。
而資方此行為已違反勞工保險條例72條、勞動基準法14條第1項第6款,員工自願簽立放棄勞保切結書屬無法律之效益。
✅ 結論:其自願切結書不應讓員工簽署,若已簽名者亦可勞動基準法14條第1項第6款寄發存證信函進行催告,並申請勞資爭議協調。
👉 案例3.公司無提供薪資單,無法確認加班時數
小王在工廠任職作業員,但每月公司皆無提供薪資單據,故無法確認加班時數。
近日小王申辦貸款需要薪轉證明,但公司主張入職選擇領現的小王不得變更薪轉,除非重新入職才可變更。
由於小王深感疑惑,故向信義律師尋求協助。
在薪資單方面,可藉由勞工局協助要求雇主提供,若不提供則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1-2項逕行處份。
✅ 結論:雖說小王也應該要自己計算加班時間,並留底出勤紀錄或對話以避免影響權益。
而要求重新入職,才能選擇薪轉方式,則要注意年資歸零。
此部份亦可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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