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護區成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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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採集、砍伐植物等行為。
三、污染、破壞環境等行為。
四、其他禁止或許可行為。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保育計畫的法源依據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及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辦理。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劃定為野生動物護區,擬訂保育計畫並執行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執行。
前項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必要時,應先於當地舉辦公聽會,充分聽取當地居民意見後,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認可後,公告實施。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緊急或必要時,得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之認可,逕行劃定或變更野生動物保護區。
主管機關得於第一項保育計畫中就下列事項,予以公告管制:
一、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等行為。
二、採集、砍伐植物等行為。
三、污染、破壞環境等行為。
四、其他禁止或許可行為。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依本法第十條所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得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分別擬訂保育計畫。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劃定前,應會商有關機關,並檢附保護區保育計畫書圖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保育計畫內容如下:
一、計畫緣起、範圍及目標(範圍及規劃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二、計畫地區現況及特性。
三、分區規劃及保護利用管制事項。
四、執行本計畫所需人力、經費。
五、舉辦公聽會者,其會議紀錄。
六、其他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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