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26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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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102 年10 月28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6 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 民國102年10月28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6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應檢 附下列資料,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初審並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依有關規定辦理輸入手 續: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物種、貨品名稱、數量、用途、來源。

二、以營利為目的,自行或委託出進口廠商辦理輸入者,均應檢附具經營 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進口業務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

三、申請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或其產製品時,其輸出國或再輸出國為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會員國者,應檢附輸出國或再輸出 國管理機關核發之符合該公約規定之出口許可證影本;非會員國者, 應檢附輸出國或再輸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產地證明書或同意輸出文件 影本。

四、申請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或其產製品,應檢附輸出國主管機 關核發之產地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之證明文 件。

五、申請首次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物種者,應同時檢附可供辨 識之彩色實體照片一式六份及第三十條所定對國內動植物之影響評估 報告;如為非首次進口者,應同時檢附佐證資料及可供辨識之彩色實 體照片一式六份。

六、申請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之飼養處所、醫療照護、教育或學術研究計 畫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前項第三款規定必要時,得依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之規定, 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供申請者申請輸出國之出口許可證之文件。

檢視現行法條 第27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申請,應檢附下列資料,以書面 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並轉 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依有關規定辦理輸出手續: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物種、貨品名稱、數量、用途、目的地。

二、以營利為目的,自行或委託出進口廠商辦理輸出者,均應檢附具經營 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出口業務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登記卡。

四、申請輸出符合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物種之保育類 野生動物活體或其產製品時,其輸入國為該公約會員國者,應檢附輸 入國管理機關核發之符合該公約規定之進口許可證影本;如為非會員 國者,應檢附輸入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輸入文件影本。

五、如為再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或產製品者,另須檢附海關簽發之進 口證明文件。

但基於學術研究、教育目的而遣返者,得以其他適當文 件代替。

六、申請輸出野生動物者,應同時檢附可供辨識之彩色實體照片一式六份 。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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