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 條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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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並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公司法 ( 民國55年07月19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6條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並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如公司受有損害 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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