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6-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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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公司法第16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依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 2公司法§16-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 3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註釋-公司為保證人之限制
公司法第16條規定: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 ...
- 4公司法§10-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 ...
- 5第16 條 - 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銀行局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