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計算基礎大法庭:包含非財產上損害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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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日前針對消費者依民國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是否包含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的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律新聞-《消保》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查詢 評論 友善列印 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計算基礎大法庭:包含非財產上損害額 法源編輯室/ 2021-03-02 [評論數0篇]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日前針對消費者依民國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是否包含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的問題,作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民事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認為應包括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額。

最高法院指出,民國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訴訟,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或過失所生損害,消費者得另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由於該法對於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的部分並未明文規定,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除了在填補損害,是否也具有懲罰性質,該院歷來見解不一,使得能否同時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與懲罰性賠償,就產生了疑義。

大法庭說明,依民國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消費者須依本法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才能請求懲罰性賠償,則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發生,以依該法規定所生填補性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為要件,作為計算基礎的損害額,應指填補性損害賠償的數額,自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額,同法第7條第2項及第50條第3項亦明示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生爭議而得請求填補的損害,包含民法第195條第1項的非財產上損害。

大法庭進一步說明,立法者於民國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使企業於填補性損害賠償外,另為以該損害額為基礎的懲罰性賠償,藉此嚇阻、制裁不肖企業,並設有三層控制要件,而非毫無限制加重企業經營者的責任,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額也納入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礎,有助於達成立法目的而具正當性。

此外,民法第18條第2項及第195條立法說明明揭「相當之金額」或慰藉金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屬填補性賠償,縱有裁判於酌定慰藉金時斟酌加害人的故意或過失,仍不使之具有懲罰性質,則消費者同時請求慰藉金及以之為計算基礎的懲罰性賠償,並無重複處罰的問題。

相關資料 民法第18,195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50,51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號民事判決懲罰性賠償金侵權行為責任中精神損害賠償與懲罰性賠償金-以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為例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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