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24、25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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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公平交易法 ( 民國104年06月24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

檢視現行法條 第30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檢視現行法條 第42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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