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81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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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行政程序法 (民國110 年01 月20 日) EN · 第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行政程序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第81條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行政程序法 (民國110年01月20日) EN 第78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第79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第80條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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