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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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是行政法學上的重要概念,包含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的定義。

廣義的行政處分包含了「狹義的行政處分」和「一般處分」。

前者「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中華民國法律《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參照),後者則是「狹義行政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同條第2項)。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下稱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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