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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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席報告議程後,應徵詢出席人有無異議,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二)報告事項: (1)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如係第一次會議此項從略) (2) ... 目前線上:1105人,瀏覽人次:68440643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會議程序)開會應於事先編制會議程序,其項目如下: (一)由主席或臨時主席(發起人或籌備人)報告出席人數,並宣佈開會 : (1)推選主席。

(由臨時主席宣佈開會者,應正式推選主席,但臨 時主席得當選為主席。

) (2)主席報告議程,及各項程序預定之時間。

(以另印發議事日程 者,此項從略。

) (3)主席報告議程後,應徵詢出席人有無異議,如無異議,即為認 可;如有異議,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二)報告事項: (1)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如係第一次會議此項從略) (2)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3)委員會或委員報告。

(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4)其他報告。

(如有其他各種報告,應將報告之事或報告人,一 一列舉,無則從略) (5)以上各款報告完畢後,得對上次決議之情形,或其他會務進行 情形,檢討其利弊得失,及其改進之方法。

(三)討論事項: (1)前會遺留之事項。

(如前會有未完之事項,或指定之事項,須 於本次會議討論者,應將其一一列舉,如無此種事項者,從略 ) (2)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

(應將各預定討論事項一一列舉) (3)臨時動議。

(4)選舉。

(如有必要,此項得移於討論事項之前) (5)散會。

各該會議如已設置紀錄委員會者,本條第二項第一目從略。

會議紀錄, 如未失去機密性質者,應在祕密會中宣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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